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董少鹏:关于记者证与新闻记者采访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6日 03:24  证券日报

  □ 董少鹏

  在仇子明报道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情况引发连锁反应之后,我针对新闻记者的从业操守以及记者证使用问题等发表看法(见7月30日新浪网博客《涉及“仇子明案”的所有事实都应当还原》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4d317d0100kdjo.html?tj=1),由此引起一系列争论。

  就我提出的“新闻记者行使采访报道权力,应当符合法律和新闻报道的管理规定”,有人认为,任何公民都有权利报道事实真相,记者不应该享有特权;也有人认为,记者只要被其供职的新闻机构认可就行,是否申领记者证并不重要;还有人认为,国外很少实行统一的记者证管理制度,中国是否该实行这一制度也值得探讨。有人甚至情绪激烈地问:难道没有记者证就不能“揭露阴暗面”,就不能“说实话”了吗?

  周俊生先生8月2日则在《南方都市报》撰文说,“在记者证由国家机构统一颁发,并且规定只有持证者才能从事新闻采编活动以后,新闻采编便成了持证者的专利,不仅在媒体内部只有持证者才可进行采编活动,媒体之外的普通公民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通道更是被完全堵塞”。又说,“当记者这一职业被涂抹上公权色彩以后,它的最大问题是使新闻记者产生了某种特权思维,并随之而产生腐败”。

  那么,记者证管理制度是否会完全堵塞了媒体之外普通公民的采访活动呢?非媒体从业者的报道活动与专业媒体人员的报道活动有什么不同呢?类似仇子明式的采访活动存在哪些自律和管理上的问题呢?新闻媒体中的“无证记者”有没有采访报道权利呢?现行的记者证管理制度是否会促使产生腐败问题呢?

  就上述问题,笔者在此一并回答和讨论。

  一、“公民报道”与媒体记者报道有区别,前者无法完全替代后者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的手段日新月异,任何人都可以方便地将自己获得的信息快速传播出去。“公民报道”正成为时尚。从公民报道兴起的角度来看,传统媒体的采访报道职能部分地扩展到了全体社会成员。这对于依法监督各个社会主体特别是监督公权力的执行者,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积极作用。

  其实,我们现在所说的“公民报道”也不是今天才有。报纸刊登读者来信,记者依据读者提供的线索展开采访调查,也是“公民报道”,早已有之。所不同的是,互联网传播技术为公民直接而不是依赖传统媒体间接传播信息提供了可能。

  不过,目前人们所津津乐道的“公民报道”也是有局限性的,不可能完全替代专业媒体的报道。这是因为,“公民报道”一般具有点状特征,即个人将其掌握的某一个或者几个信息即时传播出去,而不是持续的、大范围的展开采访报道。一旦形成持续的、大范围的采访报道进程,“公民报道”就自然退居次要位置,而转由专业的新闻媒体所主导。

  非专业记者从事新闻采访和报道,与专业记者是有很大不同的。专业记者以采访报道为职业,每时每刻都会面对远胜于“公民报道者”的、更多的采访报道的挑战,需要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职业历练。即使互联网传播手段再发达,也需要专业的新闻媒体和记者,只不过,专业的新闻媒体和记者的从业状态要发生变革而已。“公民报道”尽管重要,但无法完全取代专业媒体记者的报道。

  基于专业新闻媒体和记者的上述特征,对这一群体进行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都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实行的记者证管理制度,针对的是专业新闻媒体,这并不妨碍媒体之外的“普通公民”依法发布信息和意见。非媒体从业人员既可以直接写文章通过各种媒体发表;也可以把线索或者报道素材提供给媒体,供其报道;还有的可以受聘为媒体的编外报道人员。

  作为公民,人人都是平等的。新闻记者也是公民,应当承担公民应负的道义责任,应当依法行使监督之权。新闻记者作为一个职业,不等同于“专利”或者“特权”。

  所以,把各级新闻出版管理机构“颁发记者证”说成“颁发采访专利”、“媒体之外的普通公民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通道更是被完全堵塞”,这无论从法规立意本身,还是从社会现实来说,都是不成立的。

  二、“持证上岗”规定不仅不妨碍“无证记者”从事采访报道活动,而且有助于保护“无证记者”和“媒体新人”的合法权益

  有人认为,要求每个记者都持证上岗不现实。还有人认为,持证上岗制度这样会人为地制造不公平,有证的就可以采访,无证的就不可以采访,在采访时受到歧视。也有人认为,从业经历不满一年的“媒体新人”无法取得证件,这妨碍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等等。还有人提出,因调动工作导致短时间内无记者证,也会影响到采访报道。

  但我们仔细阅读《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就会发现,上述揣测和推断都是不成立的。

  首先,《办法》规定了新闻记者证领取人员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三)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本条所称“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劳动合同。

  其次,《办法》对无证记者从事采访活动也有明确规定,“新闻机构中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必须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下开展采访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可见,并不是新闻机构的“无证记者”不可以采访,而是不得单独采访,要在“有证记者”的带领下采访。从业经历不满一年的“媒体新人”可以在有经验的同事带领帮助下从事采访。

  从申领条件来看,凡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人员,都可以通过所供职的新闻机构,申领记者证。

  “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对于任何一个合格的新闻记者来说,都不是什么过高的要求。同时,“一年以上”是新闻从业人员的累积从业时间;而不是只要换个单位,就要重新计算一年。所以,专业新闻报道人员领取记者证并非一件难事。夸大申领记者证的难度,把对“无证记者”的正常管理歪曲成不公平待遇,是缺乏依据的。

  我还认为,对于一个尚未有一年以上新闻工作经历的“媒体新人”,由有经验的同事带一带,积累经验,不但不是什么坏事,而且是一件好事。

  这是因为,采访过程毕竟是人来操作的,其间会受到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而新闻报道往往具有放大效应,如果报道失真失准,就会给受众带来或大或小的误导。把一件相对复杂的新闻事件,在合适的篇幅内,客观准确地报道出去,是需要一定的专业功力的。“媒体新人”在一年的时间内,学习历练,不仅是对媒体和自身负责,更是对广大公众负责。

  当然,在媒体实际工作中,也可能出现“无证记者”单独采访的情况。对此,我认为要区别对待:对于常规的、复杂性低的、受访与采访不易产生纠纷的报道任务,“无证记者”经“有证记者老师”的指导,可以相对独立地完成任务,也不会影响媒体的公信力。

  但是,对于相对特殊的、复杂性很强的、受访与采访容易产生纠纷的报道任务,就不宜单独委派“无证记者”前去采访。道理十分简单,对于一个重头报道,可能牵涉诸多利益主体,可能涉及众多新闻要件,可能需要深厚的知识和经验积累,需要委派资深记者去做。并且,对于涉及诸多利益主体,有可能受到干扰的重大采访任务,一般应委派两人以上完成,以确保公正客观。

  就仇子明“无证上岗”,凭借网上的匿名帖子,“只身”深夜采访凯恩股份这样一个事件来说,人们在慨叹新闻监督之难的同时,也应当从媒体管理方面汲取教训。

  三、记者证注册管理与各媒体内部治理相互联系,但后者不能替代前者

  首先,实行记者证集中统一注册管理,是维护新闻采访秩序的重要制度屏障。

  由于媒体记者采访活动频繁,并且在很多情况下,记者与采访对象并不相识,采访也不是在固定场所。记者持证上岗,受访人可以据此确认来访者的身份,有助于双方建立起采访与受访的最基本信任。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境内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新闻记者证”。记者证统一样式,统一印制并核发,有助于在维护新闻记者权益,有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恰恰是为了维护采访报道秩序。

  从记者来讲,“持证上岗”,依法行使采访报道权力。而从受访者来讲,也当然拥有对来访者身份的知情权;同时,受访者也有选择哪一家媒体记者的权利,有是否接受采访的权利。

  第二,记者持证上岗不等于上了“万能保险”,而是要依法行履行职责,依法享有权益;同时,也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就记者从业提出了相关要求,制定了处罚规则,同时也明确了监管责任。主要包括:“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好这些规定,不仅仅是国家各级新闻主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的事,更是各个媒体的事。媒体依法加强管理,依法从事新闻出版、采访报道活动,是维护新闻媒体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

  记者证统一样式,统一制作和核发,是基于我国国情和文化传统的合适的做法,有助于提高合法媒体的公信力,依法维护采访者和受访者等各方面权益。这与各个媒体依法管理记者是相互联系的,但后者不能替代前者。

  第三,媒体有责任对所属记者加强职业管理,这是维护媒体公信力,进而维护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十分重要、不可缺少、亟待加强的必要环节。

  近期,记者因采访活动遭遇的各种纠纷屡屡发生。在认同并坚定支持新闻媒体合法正常行使舆论监督之权的同时,我们也要从新闻行业自身管理来加以分析。

  多数情况下,记者是正常履行职责。但在现实中,有时也发生记者“强行采访”的情况,对此,需要客观分析。受访者因害怕揭丑回避采访,记者为完成任务“强行采访”,有时还采取“冒名”甚至“偷拍”。但也有一种情况,是记者的采访沟通方式有不足,无法消除受访者的抵触情绪,甚至加剧受访者的抵触情绪。

  采访报道是一门艺术,特别是在做调查性采访报道时,尤其需要艺术。不能把调查性采访报道等同于“强权介入”或者“隐秘工作”。我坚定地认为,任何采访活动都应当在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之上进行,否则,就有可能滥用媒体采访报道权,有可能导致民事侵权。

  我要特别指出,新闻媒体有责任对所属记者加强职业管理,促使记者秉持正义公道,从事采访报道活动,特别是从事调查性报道活动。不是有了记者身份,就可以“强制采访”,就可以滥用“冒名”或“偷拍”方式进行采访。

  我这样说,并不是一概反对“冒名”甚至“偷拍”的方式,我反对的是滥用。因为滥用这种方式无助于促进社会群体之间的信任。

  第四,少数记者抹黑媒体行业,败坏行业风气,与持证上岗制度没有关系。记者证持有人没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特权”。

  现实中,少数记者假借采访报道之名,行违法违规之实;一些企业和个人甚至政府部门不胜其扰。据国家新闻出版署通报,2009年,全国有十几家报纸因刊发虚假失实报道受到公开通报批评、警告或停刊整顿等处罚,近百名媒体从业人员因存在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列入新闻从业不良记录,其中有20多名新闻记者被判刑。

  以上少数记者(无论是否持有记者证)和一些地方的假记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与记者证管理规定本身没有关系。不管是谁,不管其持有什么证,只要查实其违法违规,一律依法处理。

  此外,确有少数记者认为自己有采访报道权,就可以成为特殊公民。这种特权思想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执行好记者证管理制度,依法对新闻从业人员实施强约束,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者,可以取消其资格。这恰恰是对公众利益的保护,是对特权思想的制度性打击。

  四、记者要做好自我保护,而自我保护最有力的武器就在自己手中

  由“记者证集中统一核发”引发的另一个议论,是记者这一职业是否有“公权力色彩”。

  我认为,1、任何国家的记者都有公权力色彩。这也是一旦记者做出不真实、不全面、不客观、不公正的报道,必然遭到公众谴责的根本原因。公众不能容许“守望正义和道德”的记者做假。2、媒体编辑部也有公权力色彩。因为编辑部具有审核权,它是否为不当利益所左右,决定着其发出的报道是否真实、全面、客观、公正。

  可以说,媒体身份和记者职业具有公权力色彩不是一个疑问,而恰恰是新闻媒体不断加强自律,使新闻报道和传媒取信于民,为人民服好务,为社会公平正义站好岗的理由。

  作为一个新闻记者,身处舆论监督的前哨,要让公众信赖信服,最基本的条件是坚守住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打铁先要自身硬,批人先要自身清。

  对此,《新世纪周刊》主编王烁认为,新闻工作者最好的履职手段,同时也是最好的自我保护工具,是准确和全面的报道。他在7月30日通过博客对仇子明一案发表了看法,“同行们想必跟我一样注意到,人们珍视新闻自由,却常常并不尊重新闻工作者。这并不悖谬。言论固当自由,但时有掌握言论枢纽者不孚此任,收红包则缄口,不进供则以负面报道相挟,明知采访对象谎言如流却趋奉迎之只为这样更卖座,为求煽情视剪裁事实为无物。不一而足”。

  他强调,“同为新闻工作者,我还想说,新闻工作者最好的履职手段,同时也是最好的自我保护工具,是准确和全面的报道”;“独立的新闻操守不是决定新闻报道空间大小的惟一和最重要的要素,但它掌握在新闻工作者自己的手中”。对此,我十分赞同。

  我还要特别指出,私权力也可能侵犯到公权力。如果任由私权力滥用,对私权力没有任何约束,就必然出现私权力侵犯私权力,甚至私权力侵犯公权力的情况。

  无论哪一个公民个体,不管他是不是记者,也不管他是不是“持证上岗”的记者,都应当遵守法律,都应当有道德约束。任何公民都不应当滥用自己的言论、监督之权,任何公民都不应当假借舆论监督,侵犯其他公民和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

  (作者为本报副总编辑)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留言板电话:9510567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