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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监督权需立法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0日 06:16  每日经济新闻

  杨涛(检察官)

  遂昌县公安局虽然撤销对记者仇子明的网上通缉,但这样的结果显然不会让我们感觉到太轻松,因为仇子明虽然摆脱了刑事追诉的危险,但其他记者进行舆论监督时,“跨省追捕”仍然像达摩克利斯剑高悬在头上,稍不小心,就可能“被捕”。

  从当年《法人》记者遭到辽宁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以涉嫌“诽谤罪”跨省追捕,到今天《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遭到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网上通缉,说明异地监督正遭到跨省追捕的强力阻击。

  新闻媒体是社会公器,记者担负着为社会进行瞭望的职责,只有舆论监督的不断强化,才能为我们社会不断荡涤污垢,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保障记者和公民在舆论监督时免受刑事追诉和跨省追捕,也就是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因此,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对于记者和公民舆论监督权利的进行特殊保护。

  事实上,诸如辽宁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跨省追捕《法人》记者,河南灵宝警方跨省追捕举报政府征地违法的公民王帅,再到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所有的事件都有一个大前提,就是报道或者举报中的违法、违纪事件,根本没有任何机关先进行立案调查、侦查。公权力机关无视报道、举报中的违法、违纪事实的存在,而大肆对举报人和记者先进行刑事追诉,打击报复。这给我们一个极大警醒,同时为保护记者、公民监督权利提供了一个思路,那就是公权力机关对于记者、公民以“诽谤罪”、“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等立案追究前,必须由公权力机关的上级对报道和举报所涉及的事实进行立案调查或者侦查,在查清事实之后才能立案,并且,为了体现公正性,这种立案也必须由异地的司法机关来进行。

  即便是公权力机关经过调查后,认为报道、举报的事实失实,也不能轻易认定记者和公民承担民事责任,更不能轻易追究他们刑事责任。宪法有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种批评即使是失实,只要不是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这是保障公民大胆进行批评,行使监督权利的体现。“媒体不是中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不能要求他们每句话都说得对。”无论是民事追究或者刑事追究,美国的“实际恶意”原则值得我们借鉴——该原则是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所确立的,即政府官员要在诽谤案中胜诉,必须举证说明被告(媒体)在报道时带有“事实上的恶意”,必须证明媒体一是明知故犯,二是严重失职(明知故犯意指明知消息与事实不符,还是不顾一切地将消息发表;严重失职则是记者编辑在对消息的准确性有怀疑时,不核实、不查证,照发不误),否则就不能判决记者承担民事责任,更不说承担刑事责任。

  这里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公民转载他人文章的问题。遂昌县公安局对仇子明网上通缉的同时,还对杭州某公司财务总监翁安余刑事拘留,理由是他在论坛上转发仇子明的稿件。这是极其令人发指的事件。仇子明所发表的稿件都是以报社名义,直接发表在经过国家批准公开发行的报纸和网站上,对于国家核准的媒体公开发表的稿件,公民有何核实的义务?仅仅转载一下就构成犯罪了吗?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对于媒体公开发表的文章,公民进行转载不负任何责任,即便是公民对于网络举报等未经媒体公开发表的文章进行转载,如果被监督对象或者警方不能证明转载人明知文章失实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转载人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否则,公民如何进行舆论监督,网络反腐败如何能实现?

  仇子明虽然被免于刑事追诉,但是,如果不进一步出台法律保护记者和公民的监督权利,或许“跨省追捕”就有可能发生在任何人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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