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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晔:谁来捍卫公民的举报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30日 01:40  第一财经日报

  李晓晔

  沸沸扬扬的记者仇子明因报道凯恩股份内幕交易被浙江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一事,迎来了一个大快人心的转变:7月29日上午10时,浙江丽水市公安局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责令签发网上通缉令的遂昌县公安局向仇子明本人赔礼道歉。

  而这一结果的取得与《经济观察报》在其官网上发布措辞严厉的公开声明,报社律师与浙江警方严正交涉,《经济观察报》社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中国记者协会递交申述材料、寻求支持,以及全国媒体的高度关注有关。

  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定:遂昌县公安局目前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但是,另外一个人则不在这一认定之列,仍然被浙江警方刑拘——那就是仇子明的爆料人、浙江杭州某公司财务总监。

  事实上,他并不是本年度第一个因举报上市公司被刑拘的爆料人。早在今年5月20日,因举报四川长虹1998年虚增销售收入的举报人范德均就被绵阳警方刑拘,至今已经71天了,但其家属还没有就范被刑拘的具体原因收到任何文字形式的通知(法律规定应给予家属刑拘及正式批捕文件)。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刑拘最长期限为37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之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早在范德均被刑拘伊始,上海新望闻达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就表示,四川长虹以“损害商誉罪”向当地警方报案,这给中国的上市公司开了一个不好的头,新增了一种较为典型的打击报复手段,这样一来,任何一家被媒体进行了负面舆论监督的公司都可以向当地警方以“损害商誉罪”报警,要求刑拘举报人。如此一来,公民的六大基本权利之一——举报权便难以得到保障,而近来发生的上市公司报案、刑拘举报人的行为,则凸显出我国制订《举报人权益保护条例》与《证人、污点证人保护与处置法》的紧迫性。

  向仇子明爆料的人——浙江杭州某公司财务总监被刑拘,这是全国第三起上市公司举报人被刑拘的案件了。事实上,在全国第一起类似案件发生时——长征电器前监事李杰斌实名举报公司涉嫌财务造假之后,当地警方下达刑拘令,李获悉提前逃至国外,至今未归。长征电器当时的这一举措受到了媒体的严重质疑,此后4年间,再无类似事件爆出,直至今年。为今年接连爆出的两起举报人被刑拘案,似乎是一个信号,可以说是上市公司在试探公众的忍耐底线。

  多起举报人被刑拘的恶性事件已经给大众心理带来了影响,在国内某知名门户网站的评论中,有网友给举报人支招:“勇敢举报吧,举报之前办好签证,学习李杰斌,举报不停歇,就是不回国。”

  因此,我们既乐于看到调查记者被解除通缉令,也十分希望看到举报人被刑拘的事件能够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能够有相应保护条例出台,从而切实从法律上给予媒体及举报人应有的保护。

  不可否认,中国上市公司的行为在近年来愈加规范了,但这种规范,是与财经媒体的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举报密不可分的。这是建立良好的商业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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