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上午9点,原始股投资人诉杨凌亨泰公司违法销售原始股民事赔偿案件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现场宣布,由于上诉人杨凌亨泰公司没有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视为其放弃上诉。
杨凌亨泰原始股投资人的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截至上午9点半,杨凌亨泰公司无人到庭。原始股维权律师团首席律师杨兆全介绍,法院近日将下达民事裁定书,宣告一审判决生效。他表示,这将成为原始股维权案件中第一例终审胜诉判决。此次判决后,律师团将积极向法院申请执行,争取尽快让受害人得到赔偿。
2007年,融四海公司、融四海国贸桥分公司向原告唐某、赵某出售被告杨凌亨泰股东陈某的原始股。2008年11月,杨凌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因被告亨泰公司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已经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罪,故原告与被告陈鹏程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被告陈鹏程应返还原告支付的股权投资款。被告亨泰公司在该股票转让过程中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后杨凌亨泰公司不服法院判决,上诉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徐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