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可投资不动产,对于房地产业是一大福音
证券时报记者周荣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天听取了保险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专家们称,保险法修订草案将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并间接利好资本市场。而草案相关规定也为今后金融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
房地产业将从中受益
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既要满足行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应兼顾安全和稳健原则,修订草案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譬如,修订草案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并增加了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
虽然草案并未明确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的资金比例,但这一渠道的放开,对于房地产业而言无疑是一大福音。房地产业的资金需求量较大,时间较长,其发展很容易受限于国家的信贷政策。保险资金的介入将会带来稳定的现金流,有效解决房地产业的资金“瓶颈”。
社科院金融所金融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滨表示,不动产不仅仅就是房地产业,但无疑房地产业将受到最直接的影响。
据了解,目前已有保险公司尝试投资开发商业用途房地产。分析人士称,不动产投资规模期限长,符合保险资金追求长期、价值、稳健投资的特点,其也将为保险业提供一个新的盈利模式。
为金融混业经营留下空间
据了解,保险法修订草案借鉴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规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同时删除了现行保险法中“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这一规定。
胡滨表示,这就为今后的金融监管预留了空间。现在金融混业的趋势越来越加强,保险公司也可能会设立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这样的规定删除后,就不会为将来的金融混业经营带来障碍。
修订草案还拓宽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修订案规定,为了适应现实需要,并借鉴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国外有关立法案例,修订草案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再保险市场面临挑战
保险法修订草案对中国再保险政策规定拟作出调整:取消现行保险法中关于“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 再保险即“保险的保险”,保险公司把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部分或全部分摊给其他保险公司,达到分散风险稳定经营的目的。
为了积极培育国内再保险市场,现行保险法第103条、104条分别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监管机构有权限制或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但境内优先分保的做法,自中国加入WTO以后便受到了相关方面的质疑。根据加入WTO的承诺,至2006年底,中国再保险市场已完全实行商业化运作。且再保险业务的跨境交付,在国民待遇方面并未加以限制。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似与入世承诺不符,因此,保险法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保险法第103条、104条。
分析人士称,目前,中国再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中缺乏资本、技术实力突出的领导力量。对中国再保险业而言,取消境内优先分保,无疑是继取消法定强制分保之后的又一大挑战。
严打新型违法行为
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对新型违法行为的处罚。新型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法任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构合同等方式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出租、出借、变造、转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关联交易,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挪用、侵占保险费,利用保险中介从事违法行为;保险中介机构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未按照规定缴存保险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险等;外国保险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修订草案还加重了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修订草案在现行保险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保险监管人员行政行为的约束,对监管人员在批设机构、审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现场检查以及采取强制措施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