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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立新规:严惩重组信息泄露(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0日 02:37 东方早报

  针对现阶段并购重组往往伴生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情况,新规章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制力度。同去年9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重组办法》新设一章“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对相关各方在重组事项筹划、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平披露、信息保密、信息澄清、信息记录保存和申请停牌等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细化责任主体范围,明确信息处理标准。

  “重组脚步不会停止”

  “在资产重组中没有进行适时信息披露,从而导致信息泄露,引起股价剧烈波动的不在少数。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ST金泰。”一分析人士表示,正是由于在全流通环境下,资本市场的融资效应急剧扩大,社会企业都迫切想要利用资本市场壮大自身,导致很多钻法规漏洞的损害股东现象的出现。包括前述的注入的资产质地究竟如何,注入后能否支撑起重组后上市公司股价等。

  “在去年9月出台征求意见稿时正值A股疯狂炒作时期,通过重组题材进行利益授受的层出不穷,因此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现在正式发布了,我觉得至少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重组脚步不会停止,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盈利状况依然存在进一步提升的可能性。”德鼎投资研究所所长胡嘉认为,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制订是我国证券法制化进程中的重要进展,但在如今市场极度动荡不安的格局下推出,或许也能给投资者以些许信心。

  管理办法摘要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重组活动,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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