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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欲出台新规规范保险公司再融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1日 03: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外资投资第二家中国险企受限;投资保险“三年不得转让”解禁

  与半年前首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昨日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已有多处关键细节“变脸”。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首次明确了保险公司IPO或上市后增发的五个条件,以及必须向保监会提交六项相关材料,同时应当取得保监会的监管意见函。同时保险公司在股权流动方面审批更趋市场化。

  ⊙本报记者 卢晓平 黄蕾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昨日接受本报电话采访时表示,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增减内容,均根据首次征求意见稿的反馈调整而成。征求阶段结束后,该《办法》将提交保监会主席办公会议进行审议,冀望于2008年内出台。

  增发规定因平安再融资而起?

  中国平安再融资风波近期成为各方关注焦点,而保监会再次征求意见时却将相关内容首度纳入其中,难免不让人联想到两者的关联性。

  保监会上述负责人却对此给予了否认。他向本报记者表示,“关于对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增发的规定,早在去年8月第一次征求意见时,我们就已经考虑了这个问题。与平安再融资事件的发生并无联系。”

  记者发现,再次征求意见的《办法》中涉及保险公司IPO及增发的共有三条:应当取得保监会的监管意见函(第17条);应当符合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治理结构比较完善、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内控体系比较健全以及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等五项条件(第18条);应当提交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等六项材料(第29条)。

  业内人士表示,之前由于上市保险公司的稀缺,原有规定中未将相关内容列入其中。但随着上市保险公司的扩容,保险公司融资需求的放大,保监会应该对此内容予以明确规定。

  首提证券市场交易:

  股权流动审批更市场化

  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上市,关于投资人资格,新的征求意见还增加了股权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收购的问题,指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规定条件,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规定表明保险监管部门对于股权流动的审批更为市场化,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灵活运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进行并购整合提供了更为灵活的空间。

  与上述内容相关的调整内容还有,新增了“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保监会书面报告”;“投资人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

  另外,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更为看重。新增加了投资人应当按照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告知其关联方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将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及时向保监会书面报告。

  为了配合近期金融业掀起的反洗钱风暴,再次征求意见稿中还新增加了“禁止投资人以投资保险公司的方式从事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这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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