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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新规欲规范再融资 增发须获保监会意见函(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1日 03: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外资投资受限:避免同业竞争

  再次征求意见稿中,第二个明显的调整便是新增了“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这一条。巴曙松认为,此规定客观上明确了外资金融机构只能投资一家中资同类保险机构的限制。

  保监会上述负责人对此解释称,不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投资第二家、第三家同类保险公司,主要考虑的是避免同业竞争。而在华已有一家寿险(或产险)公司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再投资一家产险(或寿险)公司。

  相对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监管解释,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执行院长郝演苏的理解是:“监管部门考虑更多的,可能是防止外资金融机构借投资多家同类保险机构,间接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然而,一个现实的问题是,目前在华已投资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中,有不少机构存在“投资多家”的情况,是否意味着这些机构下一步必须采取“收网”策略。

  郝演苏就此推测,最后出台的《办法》中,应该会对此规定进行细化,比如将“不得再投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定义为“不能再控股或掌握实际话语权”等,对于小比例持股多家同类保险公司的外资金融机构,可能不在受限范围之内。(卢晓平 黄蕾)

  中资盈利门槛放低:强调持续出资能力

  而对境内的投资者,除了要求成立3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稳定,对盈利并没有像首次征求意见时那样“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而只是要求盈利。但对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新增了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性监管的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相对于原稿内容来说,再次征求意见的《办法》更加强调持续经营能力及持续出资能力。若按照首次征求意见时“连续3年盈利”的要求,有一部分投资人将被拦在保险市场大门外。

  值得一提的是,上市公司闽东电力就曾发布公告称,因不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首次征求意见稿)》中“参股的境内法人成立三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硬指标,而退出中安财险的筹备团队。监管人士称,首次征求意见结束后,不少投资人向监管部门呼吁,投资门槛应适度调整。(卢晓平 黄蕾)

  转让时间取消:贴近市场原则

  另一个重要的调整之处是,上一稿要求的“发起人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外资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置换”等两个条款,在新征求意见稿中并未看见。

  这表明对股权持有的时间并不强行限制,但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权10%以上的股东,仍应当经保监会批准。

  巴曙松认为,这一内容的调整,明确了投资股东转让流通的权利,使得这种限制由不同的公司自行商定,便于不同股东之间的合作。因为不同公司的投资者,相互的投资偏好会有差异。

  “以市场原则来吸引更优质的股东进入保险企业,才能促进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如果有短视的投资方急于抽身,也无须以行政手段来限制其转让股权,否则对公司管理层的经营压力更大。”郝演苏认为,防止投资方的短期行为影响保险公司的发展,让他们及时出局也是好事。(卢晓平 黄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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