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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超级散户周建明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5日 23:40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华观发 于海涛 实习记者 岳永明 是涨停敢死队干将还是上市公司高管? 距离2008年1月6日尽管已经整整过去了40天,但“周建明”这个名字却一刻也没有离开过公众的视线。 作为中国证监会对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开出的第一张罚单,周建明注定会成为中国证监执法史上的一个惹眼角色。 “连续挂出大单,制造股票被热捧的假象,等投资者纷纷追进以后再迅速撤单,在股价被拉升到一定位置以后,以更高的价格出货。” 这就是周建明的典型操作手法。按照中国证监会2006年下半年颁布试行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下称《办法》),这是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属于市场操纵八宗“罪”之一。 “周建明绝不是所谓的上市公司高管。”1月26日,接近中国证监会稽查系统的一位权威人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据调查的情况看,周建明长期浸淫于股票二级市场,操盘经验丰富。 但调查结果表明,没有资料可以证明周是“涨停敢死队员”。据了解,调查中,面对铁证,周建明没有做太多的辩解,只是希望“通过监管部门对自己的处罚,能够警醒更多的圈内人士不再使用这种手法”。 “周建明”真相 按照1月6日中国证监会的公开通报,中国证监会没收了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76万余元。 但是通报并没有透露周建明的个人信息。 按照证监会在公开通报中的内容,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通过徐某账户,在上午10点41分至11点02分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买单,申报买入大同煤业(601001.SH)4009万股。申报价格从第1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在10点42分至11点04分期间全部撤单,平均每单驻留时间1分钟至2分钟,最短驻留时间为31秒。在最后一笔撤买的8秒钟后,周建明以10.36元卖出99.9万股,随后又在3分钟内以10.36元卖出330多万股。 通报指出,在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周建明还以同样方法,先后操纵四川路桥(600039.SH)等14只股票价格,总共获取违法所得176万余元。 “周建明操作上述股票的行为是在国泰君安证券上海某营业部进行的。”接近中国证监会稽查系统的权威人士介绍,接受调查组询问时,周的身份表明,他并不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只是一个长期做股票的人。 从营业部调出来的资料看,周是一个老股民,操盘经验丰富,资金量庞大,对于盘口的把握非常到位,对于连续挂单和撤单可谓是轻车熟路。 “谈了一两次话,周就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没有做更多的辩解。”据了解,周只是表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此前,他并不知道是一种违法行为,只是认为这样做可以获利,就一直大胆操作。 “实际上,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法操作过的股票还不止15只。”接近中国证监会稽查系统的该权威人士介绍,这种利用频繁大量买入申报,人为造成相关股票交易活跃、价格迅速上扬,影响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推高股价的手法,周是“屡试不爽”。 但由于周利用上述手法操作这些股票后,没有出现在短时间内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卖出股票的环节,因此没有认定其行为是违法的。 “只要没有发生与虚假申报交易方向相反的买或卖行为的,目前,都还没有认定。”据介绍,周涉嫌运用该手法操作的股票中,由于虚假申报后没有伴随着交易方向相反的买或卖行为,或者虚假申报的股份数量并不足以完全影响某些公司的股价,因此,这些行为也还没有归入违规违法的范围内。 “现在只要你运用周建明这种手法做到了影响股价上涨,与此同时,你又迅速在股价推高后,卖出了自己持有的股票并获利,那这种行为就是属于利用虚假申报操纵。”接近中国证监会稽查系统的该权威人士这样告诉本报记者。 “圈内常用的操作手法”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下半年颁布试行的《办法》,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是指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影响证券的正常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的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或卖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考虑到周建明案是中国证监会首次查处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3因此,为了能使证据说服所有人,周建明案中,周运用虚假申报影响股价的所有行为,并没有一一完全认定为虚假申报操纵行为。 接近中国证监会稽查系统的上述权威人士指出,为了将操纵行为和正常竞价行为区分开,只有符合特定情形的,才可以认定为虚假申报操纵,一般来说:行为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申报量对统计时段内总申报量起着决定性作用;申报价格对成交价格的变化起着主导作用。 根据《办法》,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连续或者交替进行3次以上申报和撤销申报,可认定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 “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来推高股价,这种市场操纵行为,属于技术性操纵,不是所有人都能做到。不过,对于业内一些高明的操盘手来说,这是常用的手法。据我了解,一些机构也在用,只是没他用得这么过分。”北京一家不愿意具名的证券营业部高层告诉本报记者。 许多投资者都或曾目睹过如下一幕:在看盘面的时候,在卖2、卖3等价位上突然出现了巨量卖单,对于一般的投资者来说,会顿时慌乱起来,害怕大量抛单会造成股价的下跌,为避免损失,也赶紧卖出手中筹码,但是没想到很快这些巨量卖单又消失得无影无踪。 事实上,这种手法跟周建明使用的手法性质和目的是一样的。它们的目的就是,释放烟幕弹、扰乱视听,从中获益。 警钟长鸣 “这是一项需要技术的活,一般人干不了。但干的人没有必要为了几百万冒风险被监管层处罚。”上述北京营业部的那位高层告诉本报记者,自周建明案出来后,很多营业部自动向一些有实力的客户传递了这一信息,希望大家不要重蹈覆辙。 上述接近中国证监会稽查系统的权威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事实上,证监会近年来就注意到,一些账户的交易行为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虚假申报’就是其中一种手段。但由于证据也不够充分,一直没有公开出来查办这些操纵行为以警示业界。” “出了周建明案后,虚假申报操纵的监控已纳入交易所常规监控,此类账户的异动情况目前已能非常轻松监控到。”接近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自周建明案发后,很多跟周建明一样有虚假申报操纵股价的账户迅速停止了操纵行为。 周建明案的重要意义在于教育投资者,该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周被查处的背后就等于已经向业内还在使用该手法的人发出了最后通牒。 据介绍,尽管周在其他一些股票上还有涉嫌虚假申报的行为,但由于目前这些行为本身没有完全达到认定属于违法的范围内,因此,证监会在处罚周时,并没有把这些行为一同归入违法行列。 “但对于习惯想通过隐蔽性极强的手段来达到操纵市场行为的投机者来说,周案就是要对他们警钟长鸣。”该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对于周案中,周出现在一些自己没有持有筹码的股票中也运用虚假申报来影响股价的行为,还是值得引起思考。 股指期货推出后,因为上证指数与沪深300的关联性太大,上证指数又容易通过操纵中国石油(601857.SH)这样的权重股来实现,因此,未来如果另外一个“周建明”想要影响沪深300股指期货的话,完全有可能在他没有中国石油筹码的时候利用虚假申报来影响中国石油股价的走势。 这个时候,如果操纵者以为自己没有在操纵中直接获利就可以避免被制裁的话,就可能导致更多的周建明出现。 对此,上述接近中国证监会稽查系统的权威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不管是直接获利还是间接获利,只要认定你从操纵中获利,就可以按照虚假申报操纵来处罚。 “希望从周的案子中,投资人就应该知道侥幸是不会永远获得成功的。”该人士如此表示。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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