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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封六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3日 04:2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接封六版)

  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通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号码为:(010)84683700、咨询电话:(010)84683900。

  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须于2007年8月27日(T 日)15:00时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网下优先配售申购表》(见附表1)

  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上证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⑥缴纳申购资金的划款凭证

  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2)足额缴纳认购款

  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必须保证其认购款于2007年8月27日(T日)17:00之前全额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账户,认购资金于2007年8月27日(T日)17:00之前未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账户,视为申购无效。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注意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在途时间。

  申购资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之一:

  有限售条件股股东无效申购的申购款将于2007年8月30日(T+3日)统一退款。

  4、公司持股职工应遵照相关规定参与优先配售,持股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优先配售,其持股变动应遵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规定执行。

  四、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安排

  (一)资格的认定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参与股票申购的境内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除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以外,投资者可自愿选择网上或网下的申购中的一种方式(如果投资者同时参加网上和网下申购,则网下申购部分将被视为无效申购)参与本次发行。

  (二)申购方式

  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的最低认购股数为50万股。超过5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上限为1.75亿股。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的配售结果确定后,投资者持股如首次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5%以上(含5%),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增发股票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证所的股票账户。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T日)前(含该日)办妥开户手续。

  2、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号码为:010—84683700。

  投资者须于2007年8月27日(T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见附表2)

  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上证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⑥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3、缴纳定金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

  申购款=申购股数×本次发行价格

  申购定金=申购款×20%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07年8月27日(T日)15:00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并于当日15:00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

  申购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之一:

  申购款项必须在2007年8月27日(T日)17:00之前汇至上述银行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付申购款项的申购为无效申购。敬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的在途时间。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①2007年8月30日(T+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内容包括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量、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数量、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中签率、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售数量、应退还的多余申购定金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配售及缴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的通知,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补缴申购款。

  ②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07年8月30日(T+3日)17:00以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款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同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07年8月30日(T+3日)17:00之前补足申购款,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归保荐人(主承销商)所有,其所放弃部分的股票将由承销团包销。

  若定金大于申购款,多余定金将统一在2007年8月30日(T+3日)退款。

  ③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 号)的规定处理。

  ④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将于2007年8月28日(T+1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2007年8月31日(T+4日)对机构投资者补缴申购款(若有)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⑤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网上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详细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有关情况,2007年8月24日(T-1日)16:00-18:00时发行人拟就本次发行在中证网(www.cs.com.cn)上进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七、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联系人:胡为敏、胡斌、秦奇、郑京、柴挚、唐雷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苏州市爱河桥路28号

  联系人: 杨庆林

  发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8月23日

  附件:

  表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

  (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申购)

  表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

  (网下申购)

  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

  1、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填写表1;希望申购股数为50万股或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填写表2。

  2、申购表可从www.cs.ecitic.com网站下载。为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3、每一机构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须在申购表上注明申购次数,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4、退款银行信息中的户名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户名)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5、申购股数限制:

  (1)一般机构投资者:每张申购表的申购股数不得低于50万股,超过5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上限为1.75亿股。

  (2)公司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进行,申购的数量最低为1股,最高不得超过其可优先认购的股数(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如申购股数超过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则超出部分无效。

  (3)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确定其申购数量,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款的20%缴纳申购定金,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须全额缴纳申购款,定金或申购款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须于2007年8月27日(T日)15:00时前划出申购定金或申购款,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或申购款于当日(T日)17:00时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7、投资者填写此表时不得涂改。未按照要求填写、填写不清、填写不完整、资料不实或未按时提交的申购报价表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因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8、凡参加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07年8月27日(T日)15:00时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证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以及支付定金或申购款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公司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9、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醒投资者:2007年8月27日(T日)15:00之后的申购恕不接受,请注意发送传真时间;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的一律无效;申购表一经传真至上述传真号码即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10、投资者应尽早安排汇缴申购款项,以保证申购款项能在2007年8月27日(T日)17:00前汇到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购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到账不足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11、本次发行的咨询电话为010-84683900,传真为010-846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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