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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 05:31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作为被上诉人,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尖峰药业)与上诉人台州市奥力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力特公司)和台州市新远大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远大公司)就原浙江尖峰海洲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洲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和尖峰药业补偿奥力特公司和新远大公司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二、奥力特公司和新远大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不再就《股权转让协议》主张权利。海洲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后的所有债务和或有债务不再由本公司和尖峰药业承担。其它事项互不追究。 三、本公司及尖峰药业同意奥力特公司和新远大公司在海洲公司再使用“尖峰”商标六个月,商号五年。 四、一、二审受理费各86340元,均减半收取43170元,由两上诉人奥力特公司、新远大公司和被上诉人本公司、尖峰药业双方各半承担。 该案前次诉讼、原告撤诉后又起诉及判决结果的有关情况详见公司2004年度报告和2005年11月16日、2005年12月27日、2006年1月5日、2007年1月4日的临时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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