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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8日 07:5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7年8月15日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甘执字第23-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4年10月8日接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4] 甘民二初字第32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白银市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事项涉及标的为1291.62万元,占公司2003年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9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未作临时公告,而在2004年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白银市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被告:白银利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德公司)

  被告: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城商厦)

  2000年12月29日,原告下属白银办事处同被告利德公司签订了借款期限为2000年12月29日至2001年12月28日的两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952万元和10万元。同日,原告又与被告铜城商厦签订了两份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铜城商厦对上述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两份借款合同到期后,截至2004年10月21日止,被告利德公司除偿还部分本金外,尚欠借款本金共计957万元,利息共计2,558,042.07元。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拖欠贷款本息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利德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且由被告铜城商厦承担连带责任,并由被告连带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50,000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有关本案判决情况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对本案作出民事判决书([2004] 甘民二初字第32号),判决如下:

  (一)利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付工商银行借款本金957万元及利息2,558,042.07元(截止2004年10月21日止),并支付自2004年10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如利德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上述本息,铜城商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工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有关本案的裁定情况

  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

  被执行人:白银利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德公司)

  被执行人: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城商厦)

  2005年7月18日长城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工商银行将其所享有的利德公司的债权及铜城商厦担保债权依法转让给长城公司。

  本公司于2007年8月15日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甘执字第23-1号),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铜城商厦持有的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98,305,100.00元股本中的19,871,143股(每股0.65元)抵顶所欠执行人长城公司的12,916,243.00元的债务。

  (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甘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上述借款的担保事项本公司已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截止2006年底,公司对参股子公司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帐面投资价值每股为0.41元(根据新会计准则,若不计算已计提的减值准备2548.60万元,公司的帐面投资价值每股为0.67元),因此,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2、本公司目前持有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98,305,100股,持股比例为19.16%,为第一大股东,抵顶所欠长城公司债务19,871,143股后,尚持有78,433,957股,持股比例变为15.29%,成为第二大股东。

  3、该裁定执行后,对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和投资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六、备查文件。

  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 甘民二初字第32号);

  2、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甘执字第23-1号)。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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