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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两配套准则 发公司债进入实战阶段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6日 01:31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作为公司债的配套准则,昨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全文详见B3版)两准则也由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这表明,随着公司债的启动,相关的配套法规、法则的逐步完善,上市公司公司债的发行也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募集说明书》规定,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票面金额、债券期限、还本付息的方式、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等内容。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公司债券上市的地点和时间安排,并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披露至上市前的有关重要日期,如预计发行日期,申购日期,资金冻结日期,预计上市日期。

  在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披露方面,《募集说明书》要求: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或收购资产的,应披露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股权投资情况、拟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募集资金运用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发行人应当披露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安排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募集说明书》还要求,在风险因素的揭示上,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债券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应有针对地披露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可能影响债券本息偿付的具体风险因素,对这些风险因素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有关风险因素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发行人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按照《申请文件》的要求,公司要发行债券需要制作的申请文件目录主要包括:公司债券发行的募集文件;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文件以及其他要求的文件。同时还明确,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

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 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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