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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正式启航 上市公司先行试点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5日 01:00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侯捷宁 市场热盼的公司债正式启航。 昨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全文详见B4版),《试点办法》明确,按照“先试点、后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从上市公司入手,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记者发现,相比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试点办法》在第十二条中删减了“回售条款或者赎回条款”和“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两条。“删掉这两条给予了发债主体更多的自由度,加大了可操作空间,也增强了发行吸引力。”业内人士这样评价。 此次正式出台的《试点办法》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内容包括发行方式、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体现了建立市场化导向的公司债券发行监管体制的指导思想,即放松行政管制,建立以发债主体的信用责任机制为核心的公司债券市场体系以及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债券受托管理人等市场化的配套制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识别风险、分散风险和化解风险的功能,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在公司债券市场发展中的基础作用。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试点办法》一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如审核制度采用核准制;引进股票发行审核中已经比较成熟的发审委制度;实行保荐制度;建立信用评级管理制度等。另一方面还确立了若干市场化改革内容:如公司债券发行不强制要求提供担保;募集资金用途不再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包括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改善财务结构等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公司债券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采用储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等。 为了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债券投资者利益,《试点办法》还特别强化了对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保护:一是强化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持续披露有关信息;二是引进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并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三是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通过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会议召开程序等内容,让债券持有人会议真正发挥投资者自我保护作用;四是强化参与公司债券市场运行的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督促它们真正发挥市场中介功能。 此外,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建设,积极防范市场风险,平稳启动公司债券试点工作,记者了解到,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机构正加快推进公司债的相关配套工作。 首先,制定关于资信评级机构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已于6月24日正式公布了《证券市场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公司债券发行的配套法规,该办法不久将发布实施。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将于近期发布公司债券的上市、登记配套规则。 其次,建立和完善公司债券交易结算平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债券交易系统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对债券登记结算进行了相应的安排。 最后,降低投资者的市场成本。为提高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积极性,中国证监会将协调有关部门、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一步降低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的有关收费标准。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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