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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颁布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 19:52 证监会网站

  8月1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试点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正式启动,对于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次正式出台的《试点办法》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内容包括发行方式、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体现了建立市场化导向的公司债券发行监管体制的指导思想,即放松行政管制,建立以发债主体的信用责任机制为核心的公司债券市场体系以及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债券受托管理人等市场化的配套制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识别风险、分散风险和化解风险的功能,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在公司债券市场发展中的基础作用。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试点办法》一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如审核制度采用核准制;引进股票发行审核中已经比较成熟的发审委制度;实行保荐制度;建立信用评级管理制度等。另一方面还确立了若干市场化改革内容:如公司债券发行不强制要求提供担保;募集资金用途不再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包括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改善财务结构等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公司债券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采用橱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等。

  为了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债券投资者利益,《试点办法》还特别强化了对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保护:一是强化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持续披露有关信息;二是引进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并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三是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通过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会议召开程序等内容,让债券持有人会议真正发挥投资者自我保护作用;四是强化参与公司债券市场运行的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督促它们真正发挥市场中介的功能。

  按照“先试点、后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及有关通知的要求,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将从上市公司入手。初期,试点公司范围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建设,积极防范市场风险,平稳启动公司债券试点工作,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机构正加快推进相关配套工作:

  一是制定关于资信评级机构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已于6月24日正式公布了《证券市场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公司债券发行的配套法规,该办法不久将发布实施。此外,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将于近期发布公司债券的上市、登记配套规则。

  二是建立和完善公司债券交易结算平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债券交易系统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对债券登记结算进行了相应的安排。

  三是降低投资者的市场成本。为提高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积极性,中国证监会将协调有关部门、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一步降低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的有关收费标准。

  总之,加快债券市场的发展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任务。随着近年来我国企业改革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储蓄和外汇储备规模稳步增长,大量追求稳定回报的资金对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需求日益旺盛,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商业银行、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对公司债券市场的需求日益迫切。与此同时,与发行股票和银行贷款相比较,一批质地优良、负债率低的公司更急需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开辟新的筹资渠道,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成本,完善企业信用定价,进一步增强其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发展公司债市场正面临着有利形势和难得机遇。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金融体系结构的不平衡,债券市场发展的相关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公司债市场的市场环境仍待不断完善,公司债市场的发展仍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只要我们积极稳妥搞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安排,我国债券市场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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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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