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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赔偿案 未起诉股民失去赔偿机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 08:28 证券日报
□ 沈 灵 昨日,历时十年的东方电子证券民事赔偿案终于取得了明确进展,5036名原告同意调解,另有1953人选择等待法院判决。然而,记者在某网站关于东方电子的股吧中看到,有部分股民在焦急询问,“至今没有起诉的投资者是否能获得赔偿?”。笔者采访法律界人士以及东方电子有关人士了解到,由于诉讼时效和法理原因,那些没有主动起诉的股民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获得赔偿的机会。专家提醒,投资者维护权益要善用法律、把握程序;专家同时希望,法律和相关制度的设计更加贴近实际,毕竟立法的精神就是要保护合法权益的实现。 7月底,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法院主持下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公开调解,来自全国20多个省市的100多名代理律师、投资者代表以及被告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高管均到场参加。法院对于虚假陈述的三个核心时点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分别确认为1997年7月14日即公司1997年中报披露时间、2001年10月12日即央视《中国证券》栏目播出《东方电子原来如此》时间、2001年12月18日即交易量占到可流通股100%的时间。 从法律程序来说,上述认定明确了适格原告的范围。 此前的2003年1月17日,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烟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隋元柏、高峰、方跃等人作出认定其犯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一审刑事判决,该刑事判决于2003年1月28日起生效。据法律专家介绍,这一时间点对于股民起诉时间的诉讼时效至关重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公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以生效并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请求。而诉讼时效在该《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即必须是2003年1月28日至2005年1月27日间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投资者必须向法院提交起诉书、证据和缴纳诉讼费,并由法院立案后才成为原告;否则,虽然投资者还可以起诉,但不享有胜诉权即被告一旦提出异议,法院只能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民法通则》虽然规定原告可从“应当和应当知道”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则规定,一旦信息披露,就视同为“应当知道”。因此,2005年1月28日后才起诉或考虑起诉的投资者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另外还有一点也很重要,由于我国是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判例法系不同,已经做出的判决不能对未来的相似案件发生效力,因此投资者也不能根据此前其他投资者提起诉讼时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主张自己的权利。 东方电子案历时四年终于有望画上句号,但是投资者保护自己权益的路却仍将继续,知法、懂法、善用法自然是不可缺少的一课。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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