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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国务院出台《意见》力解住房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4日 02:31 金融投资报

  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本报讯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昨日出台。意见明确了有关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具体实施细则。

  意见表示,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因此,必须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逐步扩大廉租房制度保障范围

  意见表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必须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

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的问题上,意见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

房价格水平确定。

  意见规定,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

  意见还表示,要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严控

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方面,意见表示,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意见表示,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意见还强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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