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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深交所公开谴责宝新能源高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1日 02:26 中国证券报

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深交所公开谴责宝新能源高管

  □本报记者 吴铭 深圳报道

  深交所今日公告称,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剑峰违反相关规定,在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内买入了本公司股票23300股,决定对张剑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张剑峰成为资本市场上首位因被交易所公开谴责而丧失股票期权行使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据悉,在宝新能源2007年5月31日公告投资参股国都证券前,该公司副总经理张剑峰于2007年5月29日上午分三笔购入公司股票23300股,均价22.34元,成交金额52万元。

  事件发生后,深交所快速启动了相关处罚程序,向有关当事人发出《处分事先告知书》,并着手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调查,最终认定张剑峰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并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深交所表示,对于张剑峰的上述违规行为和该所给予的处分,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宝新能源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张剑峰被授予220万份股票期权(调整后),在2007年9月8日至2008年9月7日的第一个行权期里,张剑峰将可行权20%即44万份。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在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宝新能源《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亦明确,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此种情形的,其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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