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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券商投资保险股权禁令打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9日 02:27 证券日报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昨日公布——

  本报记者 饶婷婷

  昨日,保监会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前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以及《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相比,《办法》中有几点明显的改变颇引人注目。

  银行、券商投资禁令取消

  在1999年出台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批准外,银行、证券机构不得向保险公司投资。银行、证券机构受让保险公司股权的,保险公司应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在6个月内转让。而在《办法》中,则取消了这一规定。

  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已经放行,而关于银行设立保险公司的传言也早已有之。此前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曾经透露,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都提出了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并且已经被银监会受理并正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研究。虽然最终被未获批,但是在金融综合经营的大背景下,银行、券商投资保险也是大势所趋。而政策的此项调整,也被分析人士认为是“一种微妙的政策信号”。

  外资入股条件不同

  在《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中,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东”)向保险公司投资,除需满足“单个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5%;全部外资股东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25%”外,其他规定与内资法人机构相同,然而在新的《办法》中,这一规定有了很大的变化。

  根据《办法》规定,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股权总额的20%,全部外资股东投资比例占保险公司股权总额25%以上(含25%)的,仍被视为外资保险公司。

  此外,《办法》还对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必须符合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的条件;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达到其注册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平均水平,其他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等。

  禁止性条款

  新的《办法》送审稿中还明确了一系列禁止规定,包括:禁止投资人为其他机构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用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投资以及用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资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置换。保险公司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禁止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相互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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