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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月底前须缴投资者保护基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8日 07:1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讯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昨日发布公告称,各证券公司应在8月30日之前及时缴纳2007年上半年应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今年4月初,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通知,要求从今年1月开始,证券公司应当按其营业收入的0.5%-5%向保护基金公司缴纳保护基金。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实行差别缴纳比例,由保护基金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分类,确定各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采用当年预缴、次年汇算清缴的方式,每年7月15日之前将上半年应缴纳的保护基金划入保护公司指定账户,次年1月15日之前补充缴纳全年度应缴纳的保护基金。

  目前已超过7月15日的规定期限,中国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为此特别发布公告,对证券公司首次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时间、路径、材料报送等事项进行了明确。(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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