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8日 05:36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现就有关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2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9日开庭审理了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起诉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2月1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 被告: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诉讼起因: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签订授信额度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等值1.5亿元授信额度,截止2006年12月21日,被告仍欠原告信用证垫款本金折人民币126,088,877.48元及相应利息,万杰高科提供担保。 5、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万杰高科立即偿还我行信用证垫款本金折人民币126,088,877.48元(外汇16,147,230.33美元,按1:7.8087牌价折算)及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处置资产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鲁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2005年11月28日至2006年1月11日的5笔信用证垫款及展期利息6,896,152.60美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外汇贷款逾期利率,计付自垫款展期到期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 2、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的前项债务,在最高额22,5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2006年1月18日至同年2月24日的5笔信用证垫款及展期利息4,868,488.88美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外汇贷款逾期利率,计付自垫款展期到期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 4、被告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2006年2月24日至同年4月6日的6笔信用证垫款及展期利息4,382,588.85美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外汇贷款逾期利率,计付自垫款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 5、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的前述第三项、第四项债务,在最高额22,500万元人民币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454元,诉讼保全费630,444元,合计1,270,898元由被告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