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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进入券商视野 多家公司上报方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 07:17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赵彤刚 王光平 随着券商人才争夺越来越激烈,各大券商纷纷考虑以股权激励作为留住人才和完善公司激励机制的途径。目前已有多家券商向监管部门提交股权激励计划,竞相争取成为继中信证券第一个“吃螃蟹”之后的跟进者。 多家券商提交计划 “实行股权激励是券商行业发展的趋势,我们早就制订出计划,一旦有券商计划被监管部门批准,我们也会及时提交计划。”一位创新类券商负责人告诉记者。 目前,已有多家券商向证监会提交股权激励计划,一些尚未提交的也在积极制订计划,证监会已对此展开专门调研。 根据业内相关研究,股权激励在国外投行相当流行。高盛、雷曼兄弟、美林、摩根斯坦利等国际知名投行高管人员和员工持股比例都较高,按照2003年的数据,分别为71%、61%、50%、35%。“证券行业是人力资本密集行业,留住人才是关键。”上述券商负责人表示。 让各大券商感到实施股权激励紧迫性的,是日益激烈的人才争夺。如果说,以前想实施股权激励主要是基于工作动力的考虑,现在则更多是基于留住人才的想法。“希望借股权激励,留住保荐人、研究员等核心人才。”上述负责人说。 在我国,真正实施股权激励的只有中信证券一家。2006年9月7日,中信证券发布公告称,将暂存于中信集团股票帐户下的总量为3000万股中的2216万股,作为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步实施方案的来源股,对多名高管实行股权激励。中信证券有关人士表示,股权激励机制的实施,为公司提供了改进管理模式的良好工具,并充分调动了受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同时也给其他员工带来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股权激励条件成熟 “当前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已经趋于成熟,我国证券业建立股权激励制度的市场环境基本具备。”国信证券总裁助理何诚颖认为。 他指出,我国证券公司大多成立较晚,其产权结构相对比较清楚,且经过1999年以来的增资扩股和兼并重组之后,其产权基本已经明晰。包括高管人员在内的证券业人才流动性不断提高,职业经理人市场逐渐形成。同时,证券公司直接上市已成为现实。“从证券公司的特点和具备的条件来看,实施股权激励是可行的。”何诚颖说。 此外,从有关规定看,股权激励也具有法律基础。《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经理层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董事、监事或员工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向公司股东会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也认为,金融行业人力资本很重要,在金融企业中让一些核心人员持有部分股份是应该的。“董事长和高层管理人员必须要持股,这样会给市场带来很大的信心”。 操作办法存争议 也有专家指出,虽然从法律上看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已基本没有障碍,但从我国现实看,法律没有许可的一般都被认为是不允许的。 与中信证券可以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股权激励不同,非上市的证券公司没有相关具体办法可依,从而使股权激励变得不可操作。“比如,具体激励哪些人,以什么名义和方式持有公司股权。”一位业内专家道出了自己的疑问。 据介绍,股权激励模式大体可分成两类:一是以股票为基础的股权激励方式,主要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及期股等;另一类是以与公司业绩挂钩的虚拟股权的激励机制,主要包括影子股票与股票增值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虚拟股票。“综合而言,股票期权具有实施成本低、长期激励效果好等特点,在国际上最为流行。”这位专家表示。 何诚颖认为,我国证券公司大都为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的赠与必须满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此外,我国证券公司大都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没有市场价格,但又有上市的规划,因此最好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方式更适合我国证券公司。“在未上市时可以考虑推行‘准股票期权’,上市之后再实行一般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他说。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也指出,证券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要综合考虑,对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激励计划要考虑和国有利益的均衡;同时也要注意高管人员和普通职工之间的利益均衡,“避免造成差距过大。”他说。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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