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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分段计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 02:51 金融投资报

  国税总局提醒储户———

  本报讯 利息税税率调整后,究竟如何计税?昨日,国税总局对此致信提醒广大储户注意,不是2007年8月15日以后结付的利息统一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而是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

  利息税具体的计算方法是:对于2007年8月14日前(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另外,对于外籍人员的储蓄存款,属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的利息所得,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高于此次调减后的税率的,应适用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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