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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买受人毁约判他支付价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5日 06:06 金融投资报

  案情

  工行某市支行诉该市自行车总厂、钢管厂担保借款合同纠纷,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由于自行车总厂负债已经高达亿元,无力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清偿债务,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公开拍卖。

  拍卖前一天,买受人按照《竞买须知》的要求,准备好了相关的身份证明、资质证明、拍卖保证金的支付证明等,申请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前签字确认了《竞买须知》和《特别规定》所列条款。

  随后,拍卖会如期举行,买受人陈某成功地竞得标的,拍卖行当场与买受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结算付款阶段,买受人未履行义务,拍卖行催促其支付拍卖价款、拍卖佣金,履行附加义务。但买受人置之不理。经过多次的催促后,买受人声称不了解拍卖条款、拍卖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要求延长付款时间、降低拍卖佣金、变更附加条件。案件分析

  纵观此次拍卖过程,拍卖行都是依法开展各项拍卖活动,履行了拍卖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拍卖当事人合法拍卖行是合法的拍卖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均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因此,拍卖行具备了合法的拍卖权。

  买受人按照《竞买须知》提交了相关的证明材料,认可了《竞买须知》和《特别规定》的有关条款,并按规定的数额交纳了拍卖信用保证金,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拍卖前按时领取了拍卖号牌,因此,买受人是合格的竞买人。在拍卖会上,根据价高者得原则和保留价规则,拍卖师以落槌方式确认其为买受人,因此,是合格的买受人。

  拍卖程序合法拍卖行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按规定在媒体上刊登了拍卖公告,印发拍卖资料,并带竞买人到实地考察。拍卖会的全过程也严格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拍卖师在正式开始拍卖时也宣读了《竞买须知》和《特别规定》。

  成交合同有效拍卖师落槌成交后,拍卖行当场与买受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拍卖行在招商过程中印发的拍卖资料的内容是拍卖行向竞买人发出的要约,陈某以最高应价成交,即构成对拍卖公司要约的承诺。要约和承诺一经做出,不得反悔,缔结拍卖成交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不存在变更和撤回问题。双方签署了现场成交确认书对该合同进行了确认。

  因此,按照《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标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通过这个案例,反映了竞买人的不成熟和信用不足问题。反悔虽然只有个别人,但拍卖公司也应该吸取教训,保证金收得太少,会造成善后工作处理的被动。要预测市场价格的走势,特别是竞争激烈的标的,如果把保证金定在起拍价的20%———30%左右就更为合适,对竞买者有一个约束力,使他们在拍卖会上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至于不思考随意举牌,以免买受人成交反悔,给拍卖公司和委托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拍卖市场不成熟,拍卖公司还要大力宣传《拍卖法》,让大众真正了解什么是拍卖、为什么拍卖、怎样拍卖等。

  □广西公物拍卖行黄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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