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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股份民事赔偿诉讼开庭 部分股民准备再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3日 05:29 中国证券报

  □本报实习记者 王光平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荣代理的第二批蓝田股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上周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记者了解到,此前未来得及起诉的部分股民正在准备相关材料,将对蓝田股份再次提起赔偿诉讼。

  40名股民请求赔偿近260万元

  在上周开庭的诉讼中,40名股民将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华伦会计师事务所、保田等原蓝田高管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金额近260万元。

  代理此案的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荣认为,生态农业违法行为构成虚假陈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因虚假陈述而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陈荣指出,华伦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会计法》、《审计法》、《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具有虚假记载内容的生态农业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纵容生态农业出具虚假财务报告,对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欺诈、误导,其行为与生态农业一起均构成虚假陈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陈荣强调,保田等被告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手中职权大肆造假,欺诈误导投资者,对社会、投资者造成严重后果。虽然有的被告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仍不足以挽回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因此,有必要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其虚假陈述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据了解,陈荣律师还同法院沟通了他所代理的第一批股民胜诉后的赔偿执行情况。第一批判决已于去年底生效,在今年4月份曾向法院申请执行。

  部分股民准备再次起诉

  河北股民张平海诉蓝田股份等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胜诉后,给符合条件而此前未能起诉的广大股民带来了希望,部分蓝田股份股民准备再次对蓝田股份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日前,部分蓝田股份股民来到为张平海提供法律帮助的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就蓝田股份民事赔偿诉讼一事进行了沟通并达成共识,准备再次起诉蓝田股份。

  据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律师介绍,在张平海诉蓝田股份的胜诉判决中,武汉中院对蓝田股份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1999年8月11日)、揭露日(2002年1月23日)、基准日(2003年5月22日)等进行了认定,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期间买入蓝田股份、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卖出或持有的存在损失的蓝田股份股民,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在颇具争议的诉讼时效问题上,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霍继强认为,《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针对蓝田股份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刑事判决生效的有关内容能够被广大股民知悉时起算,也就是刑事判决的有关信息在全国性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起算。“从有关刑事处罚信息被全国性媒体首次公布之日计算诉讼时效,才能尊重事实,尊重民意,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霍继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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