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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公司法人代表推销原始股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1日 15:11 新华网

  新华网南昌7月21日电 (记者 胡锦武) 以“原始股”为幌子吸引股民购买其股权72万元,江西弘有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钢近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陈钢与他人投资成立江西弘有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自己担任公司法人代表。随后,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陈钢以弘有公司名义在陕西喜登辉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中科航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聂平俊授权下,在江西省以每股人民币4.8元的价格代理转让聂平俊持有的未上市股权,并从中收取提成费。

  为吸引股民,弘有公司员工对外宣称喜登辉、中科两公司“将在美国纳斯达克

证券市场上市”“原始股升值潜力大”,并出具“
股票
赴美上市股权确认书”交给客户赢取信任。在“原始股”的诱惑下,自2006年4月起,股民冷某、廖某等6人先后向弘有公司购买股权共计7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钢在未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代理转让未上市公司股权业务,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陈钢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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