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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新规出台 首次明确定价基准日等细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9日 05:30 深圳商报

  定向增发新规出台

  首次明确定价基准日、发行底价计算等的具体操作细节

  【本报讯】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日前下发《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操作提出了新的指导意见,包括如何确定定价基准日、发行底价怎样计算、战略投资者锁定期多长、发行对象如何选择等。

  监管函明确,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可以为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是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或者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投资者,其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而且该发行对象应当与上市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提交董事会批准。

  对于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监管函要求上市公司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三种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一是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二是发行方案发生变化;三是其他对发行定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监管函强调,上市公司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上海

证券报供稿记者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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