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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新《指导意见》答记者问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 20:25 中国证券网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 《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银监会颁布《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05年银监会曾出台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原《指导意见》),为什么现在又颁布《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新《指导意见》)? 答:2005年,银监会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 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近两年来,各银行更新经营理念,革新体制机制,创新信贷产品,大力发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已从“能否开展”、“是否开展”转向“如何办好”,取得了明显成效。各银行在小企业授信工作实践中从体制机制、经营模式、业务流程、授信产品和抵押担保等方面进行了尝试和创新,积累了比较成熟的实践经验。 鉴于原《指导意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未体现对小企业授信差别化的监管政策等。为此,银监会在总结中外资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的良好做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引导各银行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和加强对小企业金融服务,丰富和完善“六项机制”,对原《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颁布了《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问:起草新《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起草新《指导意见》遵循四个基本原则,一是体现小企业授信特点。从小企业授信工作实际出发,以授信工作流程为链条,突出小企业授信不同于大中型企业授信的特点,做到授信程序可简、条件可调、成本可算、风险可控、利率可浮、责任可分。二是鼓励创新。鼓励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重点从小企业授信体制机制、经营管理、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产品和担保等方面进行大胆尝试和创新。三是注重实践。充分反映了近两年来各派出机构、中外资银行在小企业授信工作实践中的良好做法和成功经验。四是兼容衔接。与《物权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及我会已出台的《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相衔接,同时,引入小企业授信划分标准和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内容。 新《指导意见》的指导思想是,以丰富和完善小企业授信“六项机制”为主线,贯穿创新的指导思想。如对独立核算机制,提出建立专业化的组织架构,形成层级管理下相对独立的业务考核单元;建立以内部转移价格为基础的独立核算机制和内部合作考核机制。对高效审批机制,强调建立不同授信产品的差异化和同一产品的标准化业务流程,对授信环节可同步或合并进行,可授予客户经理、授信审查人员一定的授信审批权限等。对激励约束机制,分别从银行对分支机构和授信人员、银行对客户、银监会对银行三个方面提出要求。对违约信息通报机制,从银行内部通报、向监管机构报告、通过银行业协会通报三个方面提出要求等。 问:新《指导意见》与原《指导意见》相比,主要有哪些突破? 答:突破主要体现在三个扩展、三个调整和三个放宽。 三个扩展包括,一是扩展业务范围,从贷款扩大到所有授信业务;二是扩展授信小企业范围,增加了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三是扩展授信银行范围,包括了全部的商业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三个调整主要为:一是调整资产质量考核要求,根据小企业贷款特点,提出考核小企业授信的整体质量,摒弃传统的对单笔、单户贷款考核的做法;二是调整授信审核条件,强调注重实地考察,注重收集非财务信息,不单纯依赖财务报表和担保;三是调整信用评估标准,在指标及其权重设置上区别于大中型企业,制定小企业信用评分体系,突出对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用评价。 三个放宽主要为:一是放宽贷款种类,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放信用贷款;除各类贷款外,还引入信用证、票据承兑等各类授信业务;二是放宽抵质押品范围,银行可开展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押、质押等;三是放宽担保条件,如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及保证担保,经营业主联户担保、经济联合体担保、借助出口信用保险代替担保等新型贷款担保形式。) 问:新《指导意见》为什么要单独提出小企业授信划分标准,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现行的小企业划分标准是国家统计局等四部委于2003年5月制定的,依据从业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确定统计对象是否属于小企业。从近两年多的实践情况来看,该小企业划分标准主要是从统计的角度出发,与银行信贷活动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实践的要求存在差距,存在两个不利之处:一是不利于商业银行操作。表现为三点:划分标准覆盖面太窄,只有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批发业企业、零售业企业、交通运输业企业、邮政业企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等七个行业,从国民经济的三大产业分类来看,第一产业农林牧副渔业企业没有涵盖在现行的标准之中,第三产业服务业企业中的金融业、保险业、房地产管理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信息咨询服务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未包括在内;现行的小企业划分标准过于宽松,区分度不够。例如,中国农业银行目前有65万户公司类客户,其中45万户可划入现行的小企业范围。又如一些城市商业银行,目前公司类客户主要是小企业。把它们都划为一类,起不到根据规模大小区别对待和管理的作用;按不同的行业划分不同的标准,给商业银行的具体操作带来较大难度,小企业授信数据不太准确,不便监管部门对银行的小企业授信情况做出更深入的评估。二是现行的小企业划分标准不利于制定差别化的监管法规、制度和政策,给制定小企业授信的风险分类方法和拨备比例增加难度,过于宽泛的小企业标准会降低小企业授信的风险分类方法的针对性,进而降低监管标准;降低小企业授信风险补偿基金的针对性,过于宽泛的小企业标准,会使本不应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企业受益。 为此,银监会在借鉴国际银行监管机构经验和国内外银行实践的基础上,从鼓励小企业授信活动和加强风险监管的角度,制定了小企业授信划分标准,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企业授信时使用。新《指导意见》将小企业授信界定为泛指银行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授信。 新的授信标准主要用于银行业信贷活动与监管实践,与国家统计局等四部委2003年5月制定的小企业划分标准不存在冲突与交叉,并行不悖。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将采用该标准,及时准确反映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企业授信服务的进展情况。 问:新《指导意见》要求银行按照贷款逾期天数与保证方式相结合的原则对小企业授信进行风险分类,而不是五级分类方法,为什么会提出这样的要求? 答: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传统的贷款分类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小企业授信的风险,不利于支持小企业授信的健康发展。按照大中型企业的管理标准衡量,小企业的公司治理不健全,财务管理不规范,信息不透明。按照传统的贷款分类办法,小企业很可能由于不能及时提供规范的财务报表而导致贷款被划分为风险较高的级别。目前各商业银行都建立了较为严格的贷款质量考核机制,信贷人员可能会因此不愿意发放小企业授信。但事实上,小企业融资及其管理具有不同于大中型企业融资的特点。例如,大中型企业由于配备了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一旦贷款逾期便可能意味着企业的还款确实存在问题;而小企业一般没有专门的财务人员,业主很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未按时还款。据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统计,该行逾期一个月以内的贷款有98%以上都能最终偿还。二是传统的贷款分类办法和管理流程在适用于小企业授信时会大大增加管理成本。传统的贷款分类办法对于商业银行加强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小企业授信的特点是金额小、笔数多。如果要严格按照传统的贷款管理流程,商业银行需要增加大量的管理人员。此外,由于传统的贷款管理流程需要贷款企业提供大量管理信息,这也会增加小企业授信的成本。三是各银行在对小企业授信的管理实践中,也基本上是按照逾期天数为主要参考因素进行简化处理,而并没有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的要求进行风险分类。 因此,银监会在充分考虑小企业授信特点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国内银行的实践经验,提出按照贷款逾期天数与保证方式相结合的原则对小企业授信进行风险分类。银监会目前正在按照这个原则制定具体的小企业授信风险分类办法,不久将会正式出台。 问:银监会今后还要采取哪些措施鼓励、支持和促进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 答:银监会将继续把支持小企业发展置于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审慎地推动我国小企业稳健发展。将抓紧出台小企业授信风险分类等方面的差别政策,为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创造良好的监管政策环境;将支持小企业授信业务创新,对银行小企业授信在增设机构和网点上实施激励政策;将加强监管人员培训,建立一支专门的小企业授信监管队伍,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实施具有扶助性的持续监管;将加大对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的宣传力度,关注小企业授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稳健发展。此外,银监会将大力推动有关部门进一步梳理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银行债权,促进小企业征信系统建设,为小企业授信业务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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