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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说明书概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6日 05:49 中国证券报

  特别提示:本文为产品说明书概要,更详尽的内容请您查阅本产品的《产品合同》和《产品说明书》全文。本产品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13号文批准销售,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产品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产品价值和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

  风险提示:购买该产品需承担一定投资风险,您的资金有可能遭受损失。

  免责条款:产品发行人和投资管理人以往的经营业绩,不代表本产品未来的价值和投资业绩;产品发行人和投资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财产,但不保证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保人的最低收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代理接收投保人申请,对本产品的投资业绩和风险保障不承担任何担保或责任,亦不承担确保交易申请成功之责任。

  一、产品份额的发售

  (一)产品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产品类型:股票投资型保险产品

  2、产品运作方式:开放式

  3、存续期间:5年。期满后,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产品自动续期。

  (二)发售方式

  本产品通过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发售。

  (三)集中销售期

  自产品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发售公告为准。

  (四)存续销售期

  2年。期满后,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产品存续销售期自动续期。

  (五)销售规模

  本产品销售规模限额为人民币100亿元(不包含投保认购期间利息)。

  (六)投保认购费用

  本产品集中销售期内投保认购费率如下:

  投保金额(M)

  集中销售期投保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M≥100万元

  0.80%

  (七)产品投保认购份额的计算

  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投保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产品集中销售期内,投保人可多次投保认购,首次缴纳的最低投保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投保认购金额须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

  二、产品合同生效

  (一)产品集中销售期合同的生效

  本产品自产品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产品发售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产品发行人依据法律法规及产品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产品发售,并在10个工作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产品发行人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生效公告,宣布合同生效。

  产品合同生效时,投保认购款项在集中销售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产品份额归投保人所有。

  (二)产品存续销售期合同的生效

  在产品的存续销售期,投保人于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投保申购申请,正常情况下,本产品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1日24时产品合同自动生效。

  三、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

  (一)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保申购和退保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产品发行人公告暂停投保申购、退保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二)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缴纳的最低投保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投保申购的金额须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

  2、投保人账户的产品份额余额应不少于500份,若投保人账户产品份额余额小于500份时,必须申请全部退保。

  (三)投保申购和退保赎回手续费

  本产品存续销售期内投保申购费率如下:

  投保金额(M)

  投保申购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M≥100万元

  1.00%

  退保赎回费用:

  持有时间(N)

  退保赎回费率

  N<1年

  0.50%

  N≥1年

  0.00%

  四、产品投资和估值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产品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30%-70%,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为30%-70%。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及债券,现金类资产配置比例不低于产品资产的5%。

  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

  本产品资产的估值原则和方法请参阅本产品《产品合同》。

  五、产品费用与税收

  产品的资产管理费、保险服务费与托管费合计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1.60%的年费率计提。

  证券交易费用、产品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产品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产品托管人从产品资产中支付。

  本产品运作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保险保障

  (一)保险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产品的被保险人。

  本产品项下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

  本产品项下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二)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集中销售期内,投保人不享受保险保障。

  自产品集中销售期后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产品发行人开始对集中销售期内投保认购的产品份额持有人承担保险责任。

  在产品存续销售期内,产品发行人自投保申购确认日24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

  在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本产品期间,产品发行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产品份额持有人乘坐商业客运汽车(包括电车、有轨电车)、列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民航班机、合法运营的

出租车期间,遭受
交通事故
造成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造成产品份额持有人身故,或因该交通事故失踪并被法院宣告死亡,产品发行人给付受益人于事故发生日之前一法定工作日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的100%等额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本产品项下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间内身故的,产品发行人不承担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2、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管制药品或者受其影响期间,或者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3、在交通事故中,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被保险人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4、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驾驶交通工具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5、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违反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7、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其它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规定的情形。

  (五)保险责任的终止

  1、符合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意外身故情况

  被保险人身故且符合本产品保险责任范围内列示的情况,产品发行人在给付受益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如产品处于开放赎回状态,产品发行人将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返还给投保人认购或者申购本产品时开立的账户;如产品处在暂停赎回状态,则产品发行人在产品开放后将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返还给投保人认购或者申购本产品时开立的账户。份额价值返还后,产品发行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返还产品份额价值时,投保人账户已经被冻结或者销户,产品发行人将产品份额价值返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若发生银行转账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2、非上述情况身故

  若产品份额持有人因非本产品保险责任范围内列示的情况身故,产品发行人将申请核准日的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返还至投保人认购或者申购本产品时开立的账户,如产品处于开放赎回状态,产品发行人将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返还给投保人认购或者申购本产品时开立的账户;如产品处在暂停赎回状态,则产品发行人在产品开放后将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返还给投保人认购或者申购本产品时开立的账户。份额价值返还后,产品发行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返还产品份额价值时,投保人账户已经被冻结或者销户,产品发行人将产品份额价值返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若发生银行转账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3、账户份额价值领取完毕

  若产品持有人退保赎回本产品至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为零,产品发行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五年。在保险期间客户可退保赎回全部或部分账户份额价值。保险期满后,由产品发行人拟定保险续保方案,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七、信息披露与资讯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

  投保人如果想了解产品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的交易情况、产品账户余额、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4008161618。

  (二)公司网站

  投保人可通过产品发行人网站http://www.ehuatai.com查询本产品的单位份额净值等相关信息。

  (三)信息披露

  产品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产品份额投保申购或者退保赎回前,产品发行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产品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产品份额投保申购或者退保赎回后,产品发行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产品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和产品份额累计净值。

  产品发行人应当将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产品资产净值和产品份额净值、投资运作情况报告刊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产品份额净值报告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产品份额净值。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7月16日

  产品发行人/承保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人: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托管人/独家代理销售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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