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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4日 05:29 中国证券报

  乐山市商业银行诉乐山博森咨询策划有限公司(原:乐山市蓝天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森公司)借款620万元,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一案。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乐经初字第51号判决书判定本公司对598.258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该院分别于2000年和2006年两次扣划了公司598.2588万元,用以清偿博森公司所欠乐山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经公司追偿,博森公司以其拥有的四川省眉山市17亩土地开发权抵偿了所欠公司的部分债权,目前,博森公司还差欠本公司333.83万元。(详见公司2006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公告)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代债务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此,本公司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求:判令博森公司偿还差欠本公司的333.83万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乐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博森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给本公司人民币333.83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博森公司负担。

  本次判决对公司当期利润无影响,最终对公司有无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有关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乐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七月十四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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