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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个人化各方寻求司法确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3日 03:05 第一财经日报

  张伟霖

  “公司正借助股改的契机,通过司法判决的途径来解决法人股个人化问题。”一位上市公司高管日前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而记者从多家上市公司了解到,尽管步履蹒跚,但各方正全力推动着这个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7月10日,广东甘化(000576.SZ)发布公告称:经司法裁定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执行,广东甘化444家法人所持3044.3987万股股份已过户至8542名实际出资人名下,并于7月13日上市流通。

  而在此前的7月6日,海印股份(000861.SZ)亦公告称,公司72家发起法人所持2395.6229万股份也通过司法裁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执行,过户至2544名实际出资人名下。据记者采访了解,包括韶能股份(000601.SZ)、公用科技(000685.SZ)、西安旅游(000610.SZ)等多家上市公司正沿袭这种模式对法人股个人化问题进行处理。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对记者指出,法人股个人化问题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定向募集公司中,有一部分应向法人发售的股份,实际上向社会公众发行,也就是法人股的股东实际上是自然人。而随着股改开展,本可以“毕其功于一役”地解决法人股个人化问题,即直接让法人股的实际出资人参与股改,但这样做的难度很大,有可能会影响股改进程,故最后采取让作为名义股东的法人机构股东直接参与并快速完成股改,而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关系留待以后解决。但当作为非流通股的“小非”即限售法人股走过了禁售期后,其背后的实际出资人问题开始显现出来,从而形成了目前限售法人股背后的实际出资人现象,并逐渐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一个相当普遍且中小投资者呼声强烈的问题。

  “为寻求解决的方法,我们与交易所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协商通过司法程序确定实际出资人股权。”南方的一位上市公司高管对记者表示,“法人股个人化的问题十分复杂,中间更掺杂着各种纠纷,通过司法程序确权才能一劳永逸。在这个过程中上市公司只能起到帮助促进的作用。”

  “由于个人的经济实力有限,让法院逐一接受那么多的确权之诉也不现实,因而上市公司通过召集的方式寻找实际出资人,统一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而费用最终将按照实际出资人的股权比例来进行摊分。”上述上市公司高管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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