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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实际出资人身份成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3日 03:03 第一财经日报

  张伟霖

  在法人股个人化的整个司法确权过程中,最为关键是要确认实际出资人身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经理邱永红曾撰文指出,目前部分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为法人股,持有人均为法人。而从个人股东(实际股东)名册保管情况来看,有三种方式:一是上市公司委托专门的地方证券登记机构管理,如韶能股份(000601.SZ)委托韶关证券登记公司管理,佛山照明(000541.SZ)和公用科技(000685.SZ)委托佛山亿信股份托管服务中心管理;二是上市公司委托证券经营机构管理;三是上市公司自行管理。

  由于上述的三种方式有第三方存在,而且都保存有完整的个人股东(实际股东)名册,在确认身份上相对解决的难度较小,但其中也仍然涉及到不少问题。如有上市公司高管对记者指出,部分个人股东去世,其继承问题需待确认;也有个人股东因迁徙而失去联络方式,致使延误了问题的解决。目前我们只能按照实际情况依批次进行。

  而海印股份(000861.SZ)在处理上则采取了一次性解决的方式,暂时无法解决部分股权则通过第三方暂时托管的方式。该公司在公告中指出,“由于艾云等292名实际出资人尚未办理券商托管手续,其持有的103.2153万股暂登记在茂名报社工会名下,由其代为托管。”

  但更为复杂的是,部分上市公司并没有第三方托管的存在。据宋一欣律师了解,上海有部分上市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当时是直接与代持法人签订协议,而这可能将会是造成双方纠纷的源头。

  宋一欣透露,目前上海有法律界人士正准备进行“实验”,由股民起诉代持法人,要求获得代持法人卖出

股票时的全部收益。“以债权方式解决股权问题,从而绕开股票的所有权问题。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或通过判决方式确认债权的存在,从而保障实际出资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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