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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关于控股子公司广州大洋文化连锁店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2日 05:29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大洋文化连锁店有限公司(下称“大洋连锁”)与百利鑫国际有限公司(下称 “百利鑫”)、广州粤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粤图文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下称“东山区法院”,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初审,以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中院”)终审后,大洋连锁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高级法院”)申请再审。高级法院以(2006)粤高法民四申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市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日前已审理终结。

  一、诉讼的缘由

  2004年,百利鑫向东山区法院起诉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大洋连锁,称于2003年4月1日与大洋连锁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协议约定由百利鑫提供广州市合群一马路99-107号粤图广场1至4层共计9612.15平方米的场所使用权,大洋连锁用文化市场的经营管理经验,双方优势互并共同发展广州的文化市场。大洋连锁保证在每月5日前交19.4万元的税后利润给百利鑫。但协议签订后,大洋连锁并未按照约定向百利鑫支付每月19.4万元的固定利润。因此,百利鑫起诉大洋连锁应支付从2003年4月6日至2004年3月5日的固定利润2,328,000元,收回粤图广场的场地经营管理权,并支付逾期缴纳租金的违约金。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04年11月12日,东山区法院作出(2004)东法民三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百利鑫与大洋连锁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2、大洋连锁以及粤图文化将粤图广场一至四层的场地经营管理权交还给百利鑫;3、大洋连锁需要支付2,328,000元的房屋租金给百利鑫(暂计至2004年3月5日);4、大洋连锁需要支付逾期缴纳租金的违约金和承担诉讼费。大洋连锁接到判决书后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2005年9月30日,市中院对本案做出(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95号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22,582元,由大洋连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后,大洋连锁仍然不服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争诉物业涉及刑事案件,大洋连锁不存在违约行为,并于2005年11月29日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06年6月27日,高级法院作出(2006)粤高法民四申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指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再审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市中院对本案作出的(2006)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市中院(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4)东法民三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四项;2、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4)东法民三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3、变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4)东法民三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广州大洋文化连锁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百利鑫国际有限公司清付广州市合群一马路99-107号粤图广场1-4层的租金(从2003年4月6日起按每月194,000元计算,计至2006年12月30日止)。本案一审受理费38,624元,由百利鑫负担9,660元,大洋连锁负担28,964元。二审受理费22,582元,由百利鑫负担5,648元,大洋连锁负担16,934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大洋连锁在再审判决中,最终胜诉。

  特此公告。

  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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