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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2日 05:29 中国证券报

  谢连玉:

  因你在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期间,对该公司及其关联单位操纵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依据原《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拟对你实施三年市场禁入。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法罚字第228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我会对拟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给予你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决定。请你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我会指定联系人(刘凌宇,电话010-88061553,传真010-88060140)联系,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举行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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