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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 05:29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明

  新修订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昨日公布。据悉,日前,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此次修改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支出范围和办理手续等进行了规定。新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新规定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及调整,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结合北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新规定指出,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对于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新规定提出,对这类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

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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