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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商务部联合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9日 10:05 中国证券网

  本网北京7月9日电(上海证券报记者 但有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商务部下发通知,宣布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汇发〔1999〕103号)。

  通知称,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停止2006年度出口收汇考核的相关工作。已对外公布2006年度出口收汇考核结果的地区,停止使用相关的奖惩措施或分类管理措施。

  通知同时指出,外汇局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资格核 定等业务时,不再实行按出口收汇考核等级进行区别对待管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仍实行按需发单,对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进出口单位实行控制发单。

  据悉,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关于执行<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0〕6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出口收汇考核指标的通知》(汇发〔2002〕18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涉及出口收汇考核问题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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