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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住房公积金何以“劫贫济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9日 07:3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马红漫

  全国审计数据显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社会效益并未有效发挥,甚至暴露出“劫贫济富”的端倪。日前,国家审计署署长李金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坦言:“公积金的使用更多地惠及了中高收入群体,对低收入群体改善居住条件的倾斜力度不够,未能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低收入职工居住条件方面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设立的初衷是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提高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然而,审计的结果却表明,这项政策在实施中背离了公平、高效的基本准则,成为了高收入者占用低收入群体福利的道具。

  此次全国

审计数据显示:2005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44.9%发放给了排在缴存额前20%的高收入人员,排在缴存额后20%的低收入人员仅得到3.7%的贷款。有些地区,一些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甚至还把多报基数、多缴住房公积金作为为职工谋利和逃税的手段。

  在国际上,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些经济发达国家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成熟经验,并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我国,由于制度设计缺乏科学性,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用发生了严重的扭曲。此前,世界银行就有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中国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6260亿元人民币,但其中只有45%的资金被用来发放住房贷款,而主要受益者则是“收入较高的家庭”。

  表面看来,公积金贷款的优势非常明显:贷款利率优惠、还款方式灵活多样、贷款成数高、首付压力小,对借款人年龄无限制。然而,对于大多数中低收入者而言,这些优惠政策犹如海市蜃楼般可望而不可及。因为住房公积金存缴的条件是就业,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根本无法参加。而在参加者中,又有相当一部分因无力承受

房价而无法申请。而且,我国公积金缴存实行的是与基本收入相挂钩的政策,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收入水平的客观差距导致了公民享有的公积金福利的巨大悬殊。据媒体报道,某城市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基数最高为8万元,最低为10元,差距竟然高达8000倍;而同一单位平均缴存基数最高与最低也可能相差408倍。

  可见,虽然现在的非购房人中更多的是低收入者,但是他们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和使用率却处于偏低水平;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高收入者则往往可以轻松享有这一福利。这种反差背后的实质是,低收入群体为高收入者提供了低成本购房贷款的资金资源。这些社会的弱势群体非但未得到救济,反而以自己的微薄收入接济了高收入者,社会公平性受到了严重的冲击。更令人担忧的是,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单位上报的缴存基数审核往往流于形式,一些单位通过虚假高报工资基数,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工资薪金外发放奖金、津贴的渠道,从而达到逃避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目的。由此,整个国家的财政收入受损,继而影响了国家资源的配置,加剧了社会贫富差距矛盾。

  其实,公积金角色的异化并不仅仅唯此一项,公积金贷款困难,与社会公共福利性质相背离的表现还有很多。在成都,甚至出现了限价房不能够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规定约束。限价房本身属于政府的政策性福利房,面对的是收入不高买不起商品房的人,正是因为低收入群体买不起商品房才来买限价房,但是对于公积金限贷的规定,对于低收入群体无异于雪上加霜,完全背离了公积金政策制定的初衷。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不严谨、实施监管不到位等因素弱化了其社会保障功能。本是为民众谋利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却在实施中排斥低收入群体,甚至被利用成为高收入群体的避税工具。住房公积金政策若要摆脱“劫贫济富”的指责,还原于制度本色,尚需政策制定者进行缜密的思考,设身处地地为低收入群体铺设系统、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通道。

  (作者是上海电视台财经评论员,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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