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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继续“双挂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7日 05:29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尚晓阳 已经有了三年多相关经验的上海,将继续实行交强险费率“双挂钩”制度。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按保监会公布的全国统一标准执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继续沿用上海现行办法。 按照新办法,上海交强险费率最大上浮幅度100%,最大下浮幅度40%。但有关人士表示,根据经验,下浮数量要远远大于上浮的数量,“双挂钩”有利于投保人利益。 浮动范围-40%到100% 据介绍,上海市关于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继续沿用了上海现行的做法。一是对于上浮的计算,如果发生了10次及以上交通违法,费率上浮15%;如果发生了一次公安部门认定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有闯红灯、酒后开车、无证驾驶、逆行、超速、超载、安全装置不达标七类,就要按规定计算上浮因子,因子之间相互累加,但最高上浮比率不超过70%。二是对于下浮的计算,上一年度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费率下浮10%,不按年度累加。 保费的计算公式是:基准保费×(1+事故调整系数+交通违法调整系数)。根据上述计算公式,最终浮动比率范围是-40%到100%。 上海保监局有关人士表示,实行“双挂钩”有利于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从上海推行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的三年实践看,约有44%的投保人两年以上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有40%的投保人三年以上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假如我们在执行国家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时,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挂钩,就会有相当多的投保人不能继续享受费率下浮带来的实惠。” 下浮远多于上浮 与上海现行办法相比,上海新办法中与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制度不仅不会增加投保人负担,而且会带给投保人更多的实惠。其原因在于:新办法上浮幅度小于现行办法上浮幅度,新办法下浮幅度大于现行办法下浮幅度,也大于全国办法的下浮幅度。 从交通事故费率上浮情况看,由于不再按照赔款金额上浮保费,而且不实行浮动因子的累加,新办法的上浮幅度肯定要低于现行办法的上浮幅度。虽然新办法增加了有责死亡责任保费上浮30%,但是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很小。即使发生了有责死亡责任,按照现行办法费率也要上调到30%。 从交通事故费率下浮情况看,新办法仍然按照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年限给予了-10%、-20%和-30%的无赔款优待。而且,由于无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又可以享受-10%的优惠,累计可以享受到-40%的费率下浮,而现行办法最大只能享受-30%的费率下浮。根据上海保险同业公会初步测算,新办法实行后,保险公司比现行办法每年还要少收保费约5000万元。 上海新办法整体浮动幅度大于全国办法,但并不会给广大投保人带来更大负担。全国办法最大上浮幅度30%,最大下浮幅度30%。上海新办法最大上浮幅度100%,最大下浮幅度40%。但上海真正大幅度上浮的是极少数,而下浮数量要远远大于上浮的数量。从历史数据看,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费率下浮的保单占51.55%,费率不变的保单占37.47%,费率上浮的保单仅占10.98%。其中费率上浮超过50%的占2.3%,费率上浮达到100%的只占全部保单的十万分之一点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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