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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事故造成损失不可盲目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5日 05:28 中国证券报

  读者来信:

  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提起诉讼,要求上市公司赔偿,但对上市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并无明确规定。比如沧州大化发生5人死亡、80多人受伤的爆炸事故后,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调查,认定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生产技术管理混乱,工艺参数控制不严,人员技术培训不够等”,公司股票先是连续停牌,复牌后又进一步下跌,投资者损失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上市公司因责任事故造成公司股票长时间停牌并在复牌后连续下跌,投资者如果起诉上市公司要求索赔,笔者认为,根据目前情况,投资者起诉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安全责任事故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范畴

  沧州大化发生5人死亡、80多人受伤的爆炸事故后,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调查,认定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生产技术管理混乱,工艺参数控制不严,人员技术培训不够等。”就上市公司来说,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以回报广大投资者。发生本案所述安全责任事故确实有负于广大投资者的希望。事故不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形象,这些都在客观上对投资者及公司股票产生不利的影响和后果。公司应当吸取深刻的教训,并及时采取切实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降低安全责任事故之类的经营风险。但就事故性质来说,公司此次爆炸事故应当属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范畴。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不构成经济合同关系

  投资者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后,即成为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但在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中,除大股东会委派人员参加董事会并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外,一般中小股东并不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与上市公司只是一种投资关系。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没有因货物买卖或其他经营行为而构成经济合同关系,因此,尽管上市公司因经营不善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并不构成合同违约。同时,上市公司虽然因爆炸事故而造成公司股票停牌并进而影响股价下跌,但这种行为并不是针对投资者故意发生的,不具有特定的侵害对象,而只是一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与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所需要的构成要素不相符合。因此,也难以认定公司安全责任事故对投资者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笔者认为,虽然上市公司的安全责任事故客观上影响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股价并可能使投资者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其行为对投资者并不直接构成违约或侵权,因而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

  安全责任事故不适用《证券法》与《公司法》

  或许有投资者会问:本案能否依据《证券法》与《公司法》起诉沧州大化?笔者认为并不适用。《证券法》与《公司法》是两部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主要法律。根据相关规定,《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因此,《证券法》所规范的应当是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发行和交易相关的其他行为。而《公司法》则是以规范公司的组织、经营、解散及其对内对外关系为主的法律。在本案中,上市公司所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既不属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问题,也不属于公司组织及对内对外关系上的问题,而只是属于上市公司具体的生产经营和管理问题。所以,在有关部门对此类问题未作司法解释等特别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投资者以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即使法院受理,最终获得胜诉的可能性也并不大。但即便如此,作为上市公司并不能高枕无忧,而是应当吸取深刻的经验教训,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经营业绩,有效降低经营风险,重塑公司形象,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以良好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否则,不仅会遭到投资者以脚投票的结局,而且最终将会遭到市场的淘汰。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

  陈荣律师

  ■ 证券与法 Securitie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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