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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5日 02:4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证券代码:600811编号:临2007--01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公告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治理情况进行了认真、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特别提示: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有待改进的问题 1、公司个别监事自律情况需要加强; 2、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公司治理概况 公司自上市以来,始终将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作为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原则和要求,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的行为。目前,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的职责清晰、明确,工作中各负其责,能够有效制衡,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1、关于股东与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认真行使法定职权,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重大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便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关于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关系 公司与控股股东严格做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的“五分开”。公司控股股东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没有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正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没有股东单位干预公司机构设置或代行公司职能的行为,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 3、关于董事与董事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选举董事,董事会的人员数量和人员结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董事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履行职责,认真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检查经营层工作,加强对经理层监督和约束作用,对全体股东负责;各位董事按照诚信、勤勉的标准履行职责;二名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专业特长,提高公司决策效率。 4、关于监事和监事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选举监事,监事会的人员数量和人员结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监事会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本着对股东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工作,对董事、经理层和其他高管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实施监督检查,对股东大会负责。 5、关于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 公司依据德才兼备、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高级管理人员,已建立了适合公司实际状况、较为完善的考评及激励机制,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的薪酬实行年薪制,由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年初制定的年度综合计划对高管进行综合考评,年底考评结果经董事会批准后,依 据考评结果兑现年薪,激励高级管理人员。 6、关于相关利益者 公司能够充分尊重和维护公司员工、社会公众等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7、关于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报纸;公司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使所有股东平等地获得信息。 三、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公司个别监事存在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主席池清林的股票帐户于2006年4月至6月违规买卖了本公司股票。本行为的发生是由于池清林本人疏忽了自身股票帐户的管理,在其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子女利用其股票帐户买卖了公司的股票。 2、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参加资格培训。 公司现任的董事会秘书虽已担任多年的证券事务代表,熟悉业务,完全具备董事会秘书的资格,但因工作的原因未参加上交所组织的董秘资格培训。 3、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由于公司证券部人员较少,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司对投资者要搭建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使投资者能够更好地与公司进行沟通。 四、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及责任人 五、有特色的公司治理做法 1、经过多年的探索、研究,公司已建立了符合自身特点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有章可循、有序运营; 2、公司已建立了科学的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将各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业绩挂钩,通过考核兑现薪酬,将管理团队和公司的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 特此报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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