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广西南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4日 05:39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7年7月3日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07)南市民一初字第71号、第72号、第73号、(2007)南市民二初字第146号)等,就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管燃气)诉本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及“欠款纠纷”案,定于2007年8月14日和20日进行开庭审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原告: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峰,住址:南宁市民族大道86号金和大厦11楼。 被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清文,住址:广西南宁市双拥路36号。 (二)诉讼起因、案由: 诉讼起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欠款纠纷。 根据原告的起诉书,本次诉讼起因分成四个独立的部分,内容分别如下: (1)2001年12月17日,琼海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海公司)与本公司签定一份《认购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琼海公司认购我公司开发的南宁市民主路“聚宝苑”小区地下停车位100个,认购单价为每个车位15万元,合计1500万元。协议书签定后,琼海公司转帐支付了定金1000万元。2001年12月27日,由于琼海公司自身的原因,琼海公司提出不再购买上述停车位,要求我公司退还1000万元的认购定金。鉴于本公司还款暂时困难,双方签定了《还款协议书》,约定还款期延长一年,并由本公司补偿琼海公司80万元人民币,合计1080万元。 2002年10月10日,琼海公司与原告南管燃气签订了《债权与债务抵消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琼海公司将其持有的我公司的债权1000万元,转让给原告南管燃气,以抵偿琼海公司占用南管燃气1000万元的债务。 (2)2001年12月27日,博鳌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鳌公司)与本公司签定了一份《合作开发上海市虹口区新巷街道157#旧改用地前期合作意向书》。意向书签定后,博鳌公司向我公司先行支付合作款2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1月11日,因上述合作事项未能达成,博鳌公司要求我公司退回合作款。鉴于本公司还款暂时困难,双方签定了《还款协议书》,约定还款期延长一年,并补偿160万元人民币,合计2160万元。 2003年11月25日,博鳌公司与原告南管燃气签订了《债权与债务抵消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博鳌公司将其持有的我公司的债权2000万元,转让给原告南管燃气,以抵偿博鳌公司占用南管燃气2000万元的债务。 (3)2003年11月12日,广西霈普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霈普公司)与本公司签定购买我公司开发的南宁市民主路“聚宝苑”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合同。霈普公司已付700万元,并已(原文)受让的债权150万元抵付150万元购房款。同年11月19日,霈普公司与本公司签定《补充协议》。协议规定,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公司应在2003年12月31日前全部返还850万元。 2004年10月10日,霈普公司与原告南管燃气签订了《债权与债务抵消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霈普公司将其持有的我公司的债权850万元,转让给原告南管燃气,以抵销霈普公司对南管燃气850万元的债务。 (4)我公司于2000年9月12日转入南管燃气500万元,并委托其代向广西佳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转款500万元;于2001年6月26日转南管燃气2600万元并委托其代向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转款2600万元(后退回100万元),上述两项资金合计3000万元,作为本公司支付南管燃气代建工程款处理,而原通知南管燃气分别转出的合计3000万元由本公司负责还给南管燃气。 (三)请求事项: 根据原告起诉书,原告请求判令依此为: (1)要求我公司返还车位认购款及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08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2)要求我公司返还合作款及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16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3)要求我公司返还购房款人民币8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4)要求我公司返还代付款项3000万元及利息。 (5)要求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二、案中涉及事项的初步调查情况 (1)与本诉讼案有关的债权人及关联人博鳌公司、琼海公司、霈普公司、佳迅公司、广联公司均为南管燃气的子公司或有紧密关系的关联人。 (2)南管燃气80%的股权权属存在争议,已由本公司提起诉讼,有关本案的诉讼情况及进程登载在2005年12月20日、2006年11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事件以来公司的年度报告上。 (3)南管燃气管网资产已于2007年4月3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管网资产的所有权归本公司所有,目前正在依法执行当中。(有关情况登载在2007年5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网站上)。 (4)本公司账上反映对琼海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为1080万元,对博鳌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为2000万元,但经初步查实无债权形成的相关资料及收款凭证。 (5)根据本公司的资料记载及初步查实,本公司对霈普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为700万元而非原告所称的850万元。 (6)本公司委托南管燃气代付的3000万元形成的债务与南管燃气80%股权转让案有关。(有关情况登载在2005年12月20日、2006年11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事件以来公司的年度报告上。) 三、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 (1)本次南管燃气所提请的诉讼事项,与本公司提请的燃气管道资产及股权的诉讼有较强的关联关系,南管燃气股权诉讼的最终结果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本次诉讼的结果。 (2)案件涉及的诉讼债务除霈普公司150万元本公司无资料显示外,其他的均在本公司的会计报表中反映,一旦公司败诉,不会对本公司的财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但需要支付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及诉讼费用,由此会对公司以前年度、本期及后期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本公司的应对措施 (1)本公司已会同律师积极的准备应诉,争取将本次诉讼对本公司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2)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本次重大诉讼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的情况。 五、风险提示 本次重大诉讼的审理结果,对公司将产生较大的影响。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传票》(2007)南市民一初字第71号、第72号、第73号。 2、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传票》(2007)南市民二初字第146号。 特此公告。 广西南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