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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百集团与长春万达难和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3日 05:28 中国证券报

长百集团与长春万达难和解

  □本报记者 李少林

  长百集团(600856)今日公告,公司与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因长春万达对约定标准存在异议,履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目前,长春万达应支付公司的1400万元工程垫付款尚未收到。

  今年3月16日,公司与长春万达达成和解协议。按照规定,长百集团负责将长百影城购物中心内的电气、电梯、空调、消防四项工程按原设计及变更的图约的内容全部完工并经权威部门验收合格,办理完允许正常投入使用合法证明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于2007年6月1日前将上述四项工程移交给长春万达,如遇客观困难,该时间可顺延一个月。

  逾期上述四项工程仍不能按竣工验收合格并按标准移交,则长春万达无须再行诉讼既可立即按法律程序直接执行:不予支付长百集团项目转让款项3500万元;收回已存入的1400万元资金;长百集团在承租建筑内投入的全部设备、设施、装饰、

装修及一切物品的所有权归长春万达,无条件撤出;立即承付截至2007年1月1日前长百集团应给付长春万达的租金、违约金及其他款项共计人民币18,343,523.56元。

  公告称,截至调解书约定的时间为止,公司已完成长百影城购物中心内的电气、电梯、空调、消防四项工程并按原设计及变更的图约的内容全部完工,其中电气、电梯、空调已经取得权威部门验收合格,消防工程在公司要求万达公司向负责验收工作的消防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未果的情况下,公司向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净月经济开发区消防大队提出了验收申请,该大队以“经现场初步踏查,该建筑工程整体未竣工”为由不予受理。

  公司称,公司施工的消防工程已取得消防部门的检测合格证书,公司负责的“四项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并达到了调解书约定的标准,公司已通知万达公司予以移交,并已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方履行完毕予以备案。但由于长春万达对由公司负责的“四项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并达到了调解书约定的标准存在异议,因此还没有正式全面接收。现公司正积极与长春万达、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争取早日移交。

  长百影城购物中心项目的处置和履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该重大事项对公司2007年财务状况的影响目前尚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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