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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豪润达二股东违规大肆购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8日 03:4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德豪润达二股东违规大肆购股

  ⊙本报见习记者 林诗吟

  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短线交易收益全部上缴的前车之鉴,但德豪润达第二大股东珠海通产有限公司却不引以为鉴,在不到六个月的时间内买卖所持德豪润达股票,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

  深交所最新披露的中小企业板诚信资料显示,珠海通产于6月22日、25日两次在二级市场买入德豪润达股票,前一次买入30.4万股,成交价格每股6.7元,后一次买入25.6万股,成交价格6.05元。

  然而,珠海通产在4个多月前曾出售过德豪润达股票。根据德豪润达今年2月26日公告,在2006年12月2日至2007年2月15日收盘期间,珠海通产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188.2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165%。

  《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截至2006年底,珠海通产持有德豪润达1823万股,持股比例11.28%,为德豪润达第二大股东。

  此前,违规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案例时有发生。太工天成2月份发布的一则公告就和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有关。该公司第三大股东在股改后持股721.5902万股,在其中的540万股“解禁”流通后,该股东卖出166万股,但在售股过程中,因误操作,6个月内又买入了100股,相关收益被公司收回。上市公司有关股东违规买卖股票所得虽小,却给诚信档案写下了不光彩的一笔。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证券法》有针对第47条的惩罚条款。上市公司大股东及高管违规买卖股票的后果,远不止上缴收益这么简单。《证券法》第19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47条的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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