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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不少投资者炒作权证存在两大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7日 08:08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松林

  近期,某些深度价外认沽权证的价格严重偏离价值,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也有不少投资者参与了这些权证的交易。对此,平安证券衍生产品部有关人士表示,不少投资者对认沽权证的一些关键问题在认识上还存在误区。针对其中一些典型的问题,该人士作了澄清,并希望投资者正确认识权证的风险,理性投资,不要盲目参与认沽权证的跟风炒作。

  关于“权证数量超过正股,如何行权?”的问题,该人士表示,实物结算的认沽证在行权时,权证持有人按照行权价和行权比例将手头持有的正股出售给发行方或创设人。由于目前权证的行权期普遍为五天,事实上一份股票在这期间完全可以行权多次,因此当权证存续期末时权证数量超过正股的流通股数量时,仍然可以行权。举例来说,假定投资者手中持有100份招商银行股票和200份招行CMP1,只需要先行权100份招行CMP1后,再从市场上买回100份招商银行股票再次行权,就可以完成全部200份招行CMP1的行权。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对于深度价外的权证,行权将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关于权证的创设制度,该人士表示,创设制度通过在权证市场中引入理性的机构投资者调节供给,从而起到抑制权证市场过度投机、保证权证市场平稳运行的作用。创设行为是有依据的,也兼顾了投资者利益。首先,在沪市股改权证的上市公告书中,均已明示券商可以对该种权证进行创设,而交易所也会在权证上市前发布通知,向市场公告创设该权证所依据的办法以及具体上市日期等信息。也就是说,券商的创设注销行为对市场而言并非突发和不可预期的,而是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在事先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其次,为了充分保护原流通股东的利益以及股改对价的实施,交易所规定券商所创设的权证必须在权证上市第四个交易日才可以上市流通。众所周知,权证创设只会通过供给影响其市场价格,却不会影响其最终的行权价值。因此,如果权证价格上市初期被明显高估,投资者可以及早获利了结,获得对价。如果权证价格在合理区间内波动,券商也不会进行大规模创设。我们以招行CMP1为例说明创设制度的市场调节功能。招行CMP1上市初期由于价格合理所以鲜有券商参与创设,而目前临近到期其价格却被大肆炒作,从而引发了券商的大量创设;最后,券商可创设数量的多少是由其根据市场价格以及自身资金情况决定的,是市场化群体博弈的结果。在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对权证创设的数量做出绝对性的限制,这也有助于发挥创设制度的市场化调节功能。

  该人士提醒,券商创设的权证既可以注销,也可以到期参与行权。券商在创设权证之后,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券商可以选择在权证到期前购回自己创设的权证并予以注销,也可以选择不买回权证并在存续期末参与行权。对于认沽权证而言,投资者行权意味着按行权价出售正股,而参与行权的创设人必须以行权价买入相应的正股。创设人在到期前将根据权证的价内程度、市场价格以及自身资金使用情况,决定是选择回购注销,还是选择参与行权。去年以来,A股市场累计涨幅较大,因此目前市场上的认沽权证普遍处于价外状态,不具有行权价值。以即将到期的招行CMP1为例,如果期末招行CMP1继续保持价外状态,投资者行权将会带来较大的损失。该人士认为,券商的行为也可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参考。比如,当券商大量参与某只权证的创设时,即意味多数券商认为正股在现价水平下,权证价格高于理论价值。这不仅可以为市场提供流通量,也可以为市场提供相对正确的价格预期。

  该人士特别强调了投资者需签订并认真阅读《权证风险揭示书》,自担市场风险的问题。权证有存续期限,属于一种风险较高的杠杆投资工具,与传统的股票性质不尽相同。正因为如此,投资者在进行权证交易之前,需要签订《权证风险揭示书》,而投资者在签订《权证风险揭示书》之前,应该对权证投资的风险有一定的了解。投资者一旦签订《权证风险揭示书》,就表明已经了解权证投资的相关风险,并对自己的交易以及行权等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投资者也应该多学习权证的独有特点,不应盲目参与部分权证品种的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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