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拒绝利害关系 护航公司债试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 05:28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日前就《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保证评级的公正性,征求意见稿特别对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进行了规范,两者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或同一股东持有两者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的,证券评级机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评级机构须将其评级标准、评级程序等向社会公告。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其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必须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健全的市场评级机制是债券市场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据此前早些时候公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发行公司债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作为试点的配套规章,昨日公布的《暂行办法》将为公司债发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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