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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反垄断法草案剑指民生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 06:1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昨日,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第二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了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防止集中垄断的前提下允许做大做强,禁止大型国企借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等不少内容,直接关乎民生焦点问题。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规定,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明确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7种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鼓励依法做大做强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这是二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中新增加的一条规定。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提出,制定反垄断法,应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

竞争力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规定的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反垄断审查制度的同时,在“总则”中增加了上述条款。

  草案二次审议稿还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因素明显大于不利因素,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等。

  禁止大型国企损害消费者利益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

人大代表提出,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的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国家应予保护;同时,应对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依照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同时草案还规定:“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此外,鉴于各方面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意见不一致,昨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不再规定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草案“总则”还增加了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这体现了对行业协会作用的重视。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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