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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原因“迫使”我国修订节能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 06:1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草案结合我国节能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已实施9年的节约能源法进行了大量修改。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我国现行节约能源法自199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由于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很快,能耗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现行节能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节能工作的要求,需要修订。 ———节能法调整范围需要扩大。现行法律重点对工业节能做了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能源消费增长很快,已经成为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在第三章增设了交通运输节能的内容。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清洁、替代燃料,鼓励开发、生产、使用醇醚燃料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燃气汽车等新能源汽车。草案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交通运输营运车船、主要耗能设备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并将该标准作为汽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的市场准入和报废、更新的依据之一。草案还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建筑项目不准开工建设等。 ———操作性需要增强。根据立法调研和节能法执法检查中了解的情况,现行节能法的一些倡导性条款和原则性要求难以落到实处,需要针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一些规定加以细化,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了严格的强制性节能管理措施。修订后的节能法在第十四条中规定:“国家对不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生产高耗能产品必须符合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对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企业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情况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得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修订草案还明确对家用电器、电动机、电力变压器、汽车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志管理。 ——节能监管主体需要明确。目前基层普遍存在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不够明确、节能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造成节能监管工作有所削弱。 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管理。明确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源审计。 ———需要更好地发挥经济手段作用。中国节能投资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张超说,加强节能工作需要更好地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合理用能。因此有必要修订节能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有关节能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促进节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保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草案规定,国家推进有利于节能的工业行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的工业生产能力,建立落后生产能力退出机制。草案规定,国家运用税收等有关政策,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技术、设备;运用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草案还规定,禁止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实施税费、信贷、电价、地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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