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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委托炒股 保底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0日 11:04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李燕

  针对目前牛气冲天、全民炒股的情况,今年年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对证券市场进行了风险调研。

  昨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为期半年的调研结果,指出了“保底条款不保底”、“非上市股票”、“新证券类型”等八类证券市场最常见的风险,并提出五条建议防范风险。

  2003年至2006年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证券案件547件(其中高院、中院受理317件,占60%)。诉讼标的达101亿元,平均每案约1850万元。案件类型包括委托理财纠纷、国债回购纠纷、证券经纪合同纠纷、证券侵权纠纷、证券登记结算纠纷等五大类。证券公司做被告的占相当比例,高院、中院受理的案件中,证券公司为被告的234件,占73.4%,大多数涉及北方证券、闽发证券等风险券商。

  规避风险五点建议

  1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让公众投资者选择有证券资质的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和证券咨询业务等。

  2法院将加大证券违法犯罪的立法和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单位证券犯罪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立法研究,以便加大打击力度。

  3高院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健全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机制,积极防止证券公司风险累积和破产。

  4证券交易所本身也应该强化自律管理职能,进一步发挥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优势。

  5高院建议建立和完善多渠道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的机制,确保被处置证券公司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强化投资者的救济权,为投资者提供最后的保护。

  上海证券市场·数字

  截至2006年底,上海共有上市公司148家,约占全国的10%;

  证券公司法人机构15家,约占全国的16%;

  证券公司在沪营业部465家,约占全国的12%;

  基金管理公司28家,约占全国的一半,其中,中外合资基金公司16家,约占全国的56%;

  管理基金总规模1620.28亿份,占全国的26%;

  外资证券、基金代表处58家,占全国的一半多;

  截至2007年5月21日,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数量已达到851家,上市证券1120只,上市股票895只,股票市值已达135661亿元;

  上海证券市场累计融资达7064亿元。

  1 委托理财的风险

  委托理财,谨防“保底条款”不保底

  “委托理财,保证年收益率10.3%”,面对证券公司这样的广告,很多投资者蜂拥而至。在委托合同中,双方往往约定“受托方保证委托方交付的资金或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类的条款。该类保底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呢?法院的回答是,无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齐奇表示,一旦发生诉讼,法院将认定这样的保底条款无效,投资者不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保底收益而且有可能连本金的同期银行利息也无法拿回。

  案例:2002年7月18日,楼某与渤海证券签订《代理国债投资协议》,委托渤海证券代理国债投资,委托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渤海证券确保其年收益率10.5%。事实上渤海证券未将楼某资金用于国债投资,而是擅自在楼某资金账户内下挂其他人的股东账户进行股票交易,造成巨额亏损。事发后,楼某诉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渤海证券却称股票交易系楼某自己所为,其交易结果应由楼某本人承担。最终虽然查清了渤海证券擅自下挂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事实,但法院仍只判决渤海证券返还楼某1000万元本金并支付存款利息,对其保底收益的请求则未支持。

  提醒:委托理财切勿任意泄露个人资料及账户密码。

  2 敏感类资金违规入市的交易风险

  公共资金违规入市,谨防危及国计民生

  敏感类资金包括社保基金、房屋维修基金、工会职工互助基金、信托资金、国企资金、教育基金、卫生基金、公用事业资金等。据统计,在上海法院审理的证券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涉及敏感类资金的运作问题。仅在高院、中院审理的317件委托理财案件中,涉及大型国企资金的有69家,案件标的近41亿元;涉及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信社资金和上海银行的贷款资金共25件,涉案标的16亿余元;社保基金2件,标的近1亿元,房屋维修基金案件1件,标的2.6亿元,工会基金2件,标的4500万元,教育基金1件,标的1600万亿元,公用事业单位5件,标的2亿余元。这些资金具有特定的用途,关系到国计民生。但这类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亦缺少明细的规制,使得公共资金的管理机构的权力过大,客观上对其行为难以有效制约,造成公共资金使用问题上的监管缺失。如果券商有意挪用资金甚至进行犯罪,则造成的资金风险更是无法防范。

  案例:

  2004年1月,华师大委托银河证券代理国债投资事宜,华师大投资3000万元,银河证券保证委托本金不受损失,收益率不低于7%。后银河证券违约将资金用于买卖股票。同年7月,银河证券仅偿还投资资金1400万元及收益105万元。

  本案所涉资金系华东师范大学的教育资金,资金数额较大,华师大非常着急,担心这笔巨额损失如果未能及时追回,将引起学校教育工作的被动,所以向法院表达了希望司法调解的意愿,银河证券也有调解意愿,但表示资金流紧张只能分期还款。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银河证券全额还款。

  3 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风险

  购买非上市公司股票,谨防上当受骗

  当前我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少量通过证券业代办转让系统(三板)交易、产权交易所股权托管转让、司法拍卖抵债外,缺乏合法的流通途径,导致非法交易活动有机可乘。齐奇介绍,非法交易一般通过未经依法核准、没有证券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反复性的特点。案例:

  2004年4月,被告人潘学成、韩枫在美国设立了美国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并设立了必得利公司上海代表处,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公司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不特定投资人非法出售新农业公司股票。

  同年5月,潘学成与陕西唐宇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陕西唐宇公司设立海外公司,由必得利公司负责在境外募集资金。协议签订后,潘学成指使韩枫以他人名义在美国设立王氏公司并印制了王氏公司股票。其后,潘学成等人向被害人散发上述虚假宣传资料,将所谓“反向兼并、买壳上市”的操作方式灌输给被害人,以投资获利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为诱饵,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骗取不特定被害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

  截至2005年2月案发,被告人潘学成、韩枫共骗得章美萍等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折合2000余万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被告人潘学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韩枫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提醒:

  不要轻信他人的吹嘘而进行场外交易。

  4 信息披露不实风险

  恶意披露不实信息,谨防害人又害己

  证券市场因信息披露虚假以及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股市大幅波动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公司据齐奇介绍,近期法院已经受理多起因证券信息披露不实要求上市公司及高管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案例: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外的信息披露中虚增营业利润,将年度报告中的营业利润虚报为2800万元。虚假的信息导致大量股民投资该股,最后嘉宝集团被举报查处。彭淼秋等25位股民将其告上法院,称其虚假陈述要求赔偿损失。由于该类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最终法院在征求各方同意后,原被告和解结案。

  提醒:

  投资者在投资时应该尽量警惕并关注、督促相关企业的信息披露。

  5 私募资金的法律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滞后,谨防混乱中潜在的风险

  “私募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齐奇表示,目前私募基金没有取得合法地位,且没专业的监管部门,私募基金管理人鱼龙混杂,主体资格存在严重的法律问题,而私募基金协议的内容和操作手法不规范,容易发生违法行为。

  6 证券产品创新中的法律风险

  购买证券创新产品,谨防盲目入市

  每当证券创新产品特别是权证之类的衍生证券品种推出时,市场交易就会异常活跃。然而,大量个人投资者往往并不熟悉该类产品的属性、运行机制和风险,对相关的市场规则也知之甚少,那样自身权益极易受损。比如权证,有的投资者不知道权证行权日和交易日之间的区别,在权证最后交易日前一天仍大量买进几乎已经成为废纸的权证。

  据统计,在已摘牌的10多只权证中,权证持有人错过价内权证行权遭受的损失超过1100万元。而错误的对价外权证行权的损失超过70万元。

  案例: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高某等四人分别起诉认沽权证的发行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权证标的上市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案件。原告起诉反映,在权证到期日前的最后交易日分别买入该权证,但因最后交易日后不能进行交易,导致原告全额投资损失。原告认为,被告未将权证到期日和最后交易日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导致投资者对该权证的交易期限产生错误认识,造成投资损失,故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已受理,正在审理中。原告如不能充分举证被告存在过错,将自担后果。另据市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其他有类似情况持观望态度的投资者约30名。

  7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的风险

  证券公司破产,谨防留下资金缺口

  2007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北方证券公司破产还债案。该案是上海法院受理的第一起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目前法院已经向近80个债权人发送了宣告破产裁定及申报债权通知,并向40个债务人发送了上述裁定及偿还债务、交还财产通知。

  类似的风险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退出市场,将涉及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风险处置过程,面临大量的个人投资者,这些自然人数量众多、分布广、债券形态复杂、利害关系直接,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发生群体性事件,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因此,在对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过程中的风险自然也就成为目前证券市场的一大风险。

  8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国债交易引发结算风险

  国债回购,谨防有去无回

  国家政策禁止公共资金直接进入股市,但允许买卖国债。于是,这些资金通过购买国债的合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再通过国债回购将资金来源“洗白”转而投入股市和期货市场。国债回购业务中,由于客户无法直接监控证券公司席位上的交易情况,亦不审查单个客户是否同意进行回购,只要该账户已作过回购登记,客户持有的国债即作为质押品随时保证该席位回购资金的清收。一旦证券公司流动资金发生困难,往往不能返还客户国债,引发风险。

  目前,上海法院已经受理以等级结算公司为被告的案件30余件。

  ◇相关新闻

  私下买卖股票被骗了30万元

  早报讯日前,闸北区检察院批捕一股票类非法经营案的数名犯罪嫌疑人。

  事源2005年11月,上海某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黄某、孙某、朱某等人向被害人曹某推销四川省成都市融达实业股份公司股票。由于黄某等人与被害人早就认识,且保证该股票将会到海外上市,到时候一定会获利颇丰,被害人便相信其所言,愿意购买10万股。

  由于该股尚未获准上市,黄某等人便以此为由,没有与被害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转让股权,而是与被害人私下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被害人以每股3.8元购买10万股融达股份公司股票。

  去年3月,被害人要求退股,孙某告知其未上市的股票不可退,只能转让,便将被害人名下的融达股票进行转让,得款38万。但是犯罪嫌疑人孙某谎称只得到9.5万元退还给被害人,余款由孙某、朱某等人私分。

  我国法律规定未上市公司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转让股权,黄某、孙某、朱某在场外私下与人交易股票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据悉,黄某等人向他人推销的股票并不能保证上市,也不能保证一定收益,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其为公司推销股票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提成。杨云 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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