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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0日 04:1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通知公告于2007年5月17日的《证券时报》、香港《文汇报》及《香港商报》与巨潮网站,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6月19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瓦轴集团309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江忠元(副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2,336万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0.32%;其中内资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4,400万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0.6%。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外资股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7,936万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50.04%。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2006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境内、外)》 同意32,33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万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外资股同意7,936万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2006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32,33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万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外资股同意7,936万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2006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32,33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万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外资股同意7,936万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2,33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万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外资股同意7,936万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06年度实现净利润45,136,792.00元,按税后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年初未分配利润177,100,760.08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17,535,254.89元。 公司决定以期末总股本40,26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0.35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4,091,000.00元。 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届时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同意32,33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万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外资股同意7,936万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聘请2007年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及报酬的议案》 同意32,330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反对0股,弃权60,00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万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外资股同意7,930万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9.92%。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公司2007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内资股24,400万股对议案中除了“议项5、18、19”以外的所有议项按相关要求进行了回避。其余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930万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99.92%;反对0股,弃权60,000股。 7,930万股对其中的 “议项5、18、19”按相关要求进行了回避。同意24,400万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反对0股,弃权60,00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万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内资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增加1亿元贷款的议案》 同意32,33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内资股同意24,400万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外资股同意7,936万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四位独立董事2006年度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大连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敬欣 马男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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