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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续保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责任保险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0日 04:1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中国银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或“本行”)就续保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责任保险事项说明如下:

  2006年3月28日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决议通过本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第129条规定“在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允许的限度内,本行可为本行过去的和在职的董事购买和维持任何责任保险”,第178条规定“本行可以建立必要的监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监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第205条规定“本行可以建立必要的行长及管理层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行长及管理层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2006年4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了本行公司章程。

  其后,依据本行章程并经董事会批准,本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购买了相关的董监事和高管人员责任保险。

  本行分别于2006年6月1日、2006年7月5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行2006年年报中亦披露了以下内容:“本行2006年为董事会成员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为本行董事依法履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

  2007年4月27日,董事会决议批准本行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联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续保总额为5000万美元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保费不超过70万美元。2007年4月30日,本行对上述董事会决议进行了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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